汽车销售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注册资本210万元,同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机电产品等。经营方式:批零兼营(批发收入...
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注册资本210万元,同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机电产品等。经营方式:批零兼营(批发收入约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要代理广西某品牌汽车,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及周边县乡。公司下辖分支机构1个(汽车修理厂),为独立纳税人。
评估对象确定
2007年4月,宿州市国税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时发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同时,2004年~2006年3年间,该公司年均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逐年递增,但企业损益表却反映连续3年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加大,却又久亏不倒。于是,宿州市国税局决定对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纳税情况开展纳税评估(2005年该户已被稽查过)。
评估数据采集
评估人员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企业2005年、2006年纳税申报表及会计报表,并采集以下信息:销售收入:2005年4730.3万元,2006年5781.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005年4674.8万元,2006年5735.2万元;利润总额:2005年为-2.1万元,2006年为-18.5万元;实现增值税:2005年16.1万元(含查补),2006年10.95万元;实现所得税额:2005年度、2006年度均为0.
评估指标分析评估人员对2005年、2006年相关历史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初步判断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疑点:1.销售额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动率不配比。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减,比值应接近1.而该企业2006年销售额变动率为22.2%,应纳税额变动率为32%,二者比值为0.69%,表明企业销售收入明显增长,应纳增值税却大幅下降,企业可能存在有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或多抵进项税金问题。
2.销售利润率异常。该企业2005年、2006年利润率分别为0.04%和0.32%,均未实现所得税。从表面得出的结论是:生意越做越大,亏损越来越多,同时又越亏越做,久亏不倒。明显不合常理,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转成本问题。
3.增值税税负率异常。该企业2006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仅为0.19%,而全国汽车销售行业最低税负预警值为0.47%,明显偏低,可能存在瞒报销售或多抵进项的问题。
4.销售发票开具金额异常。经与车购税“一条龙”信息比对发现,该企业机动车销售发票多数是按照车辆购置税有关最低计税价格开具的,开票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高卖低开,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紧扣疑点展开约谈
针对疑点问题,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解释如下:1.销售毛利率异常,是由于车辆滞销,企业为加快资金回笼,采取降价亏本销售,导致年终利润亏损,且未能实现所得税。
2.销售发票开具金额偏低,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占领市场,只得低价销售。
3.增值税税负低,是因为2006年汽车进价高,企业库存大,销量小,实现税款少,导致税负低。
对于少计销售收入、多转成本等问题,企业拒不承认。
对于以上解释,评估人员认为不能完全排除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于是向企业下发了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经过实地核查账务发现,该企业账面长期亏损、增值税税负低等主要是由于企业销售汽车低开发票、汽车配件收入不入账等原因所致。
(一)账证不健全,账务核算不规范。经对企业账证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账证不全,缺少销售收入明细账。
(二)汽车销售低开发票。实地审核纳税人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现,纳税人批发或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汽车,基本能如实开具销售发票,但对零售给个人的机动车,其销售发票开具金额明显低于卖给单位的同款型汽车价格,每辆车的开票金额平均低于实际售价6%左右。该企业零售给个人的车辆普遍存在低开发票、少计销售收入现象。
(三)汽车配件收入未计销售收入。1.安装汽车空调不计收入。通过库存商品账检查发现,2006年纳税人购进汽车空调314台,已计库存并计提进项税金,年底结转成本251台,但均未计销售,未计提销项税。2.安装汽车保险杠不计销售。实地调查发现,该企业对零售汽车安装保险杠时,每车另外加收400元,均未开票、未计入销售收入。
(四)虚列税前扣除项目。企业税务登记表中从业人数为10人,但其“应付工资”每月列支工资为26人,经查为修理厂工人工资26.6万元在此列支。
评估处理
(一)汽车销售低开票。
2006年售给个人的汽车2892.8万元,纳税人低开销售发票少计收入120.1万元,应补缴增值税20.4万元、所得税39.6万元。
(二)销售汽车配件未计收入。2006年安装汽车空调约少计收入44.2万元,安装汽车保险杠隐瞒销售收入17万元。二项合计少计收入61.2万元,应补提销项税10.4万元、所得税20万元。
(三)虚列税前扣除项目。剔除税前列支中的修理厂工人工资,合计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6.6万元,应补缴所得税8.8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少计销售收入178.3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0.3万元,所得税68.8万元。同时,国税部门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进行了罚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评估建议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经常性的核查监督,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方式、市场行情、资金流、货物购销存及其附属企业情况,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对低开票行为、配件(配置)销售不入账、销售返利等行为实施有效动态监控。
(二)加强车购税“一条龙”信息比对。严格按照《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实行一车一验,严防票物价格不符;充分利用车辆购置税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等有关信息,比对、发现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异常开票情况,及时分析核查汽车零售企业是否存在高卖低开的问题。
(三)加大车价信息在不同地区的横向比对力度。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快最低纳税额核定速度及核定频率,使最低计税价格更加接近市场价,让经销企业无空可钻,堵塞税收漏洞。
(四)将机动车销售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加快“一机多票”推行速度,将机动车销售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同时尽快将车购税征收软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使机动车的发票联信息能与纳税人申报的存根联信息自动比对,杜绝大头小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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