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税业务团队近期接受客户委托,就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退出公司事宜提供财&税&法律综合服务,现以该案例为素材,就其中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思路与大家分享。
1、案情介绍
为保护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各方的商业信息,对当事人的名称做了虚拟处理,并对涉及到的数据做了改变,但不影响对案情的分析。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¹,设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有股东两名,其中股东甲认缴6,000万元,股东乙认缴4,000万元,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股东甲已全部出资到位,股东乙已按照章程约定出资2,000万元,剩余2,000万元,章程约定应于2023年6月30日出资到位。现股东乙决定退出A公司,股东甲不反对,但双方就具体的退出方式未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
A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资本 |
认缴出资比例 |
实缴资本 |
实缴出资比例 |
1 |
甲股东 |
6,000 |
60% |
6,000 |
75% |
2 |
乙股东 |
4,000 |
40% |
2,000 |
25% |
合计 |
10,000 |
100% |
8,000 |
100% |
2、股东退出公司的通常途径
一般来说,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根据受让方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股东如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人,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否则不得转让,同时,为了防止其他股东利用该权利恶意阻止股东退出公司,法律还规定了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的股东需按照同等条件受让该部分股权,以此平衡各方利益²。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将主要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该双方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通常情况下,除了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在账务处理上需对实收资本科目明细核算项作出调整之外,标的公司并不介入双方的股权转让行为。
从财务和税务角度看,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作出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转让方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金额,同时增加货币资金或应收类科目的核算金额,受让方则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金额,减少货币资金核算金额或增加应付类科目的核算金额。
转让方还需考虑可能由此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方在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税所得时,不得扣除标的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属于该股权的部分³。
(二)减资
基于资本维持的原则,法律规定股东一旦完成出资,不得抽逃出资额,否则将会损害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但该规定并不影响股东依法定程序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减资时,必须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⁴。
从财务和税务角度看,减资完成后,标的公司需要就减资作出账务处理,一方面减少了实收资本核算金额,一方面减少了货币资金的核算金额,退出股东相应地增加货币资金的核算金额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金额。由于股东在退出时有可能收回部分或全部的出资额,也有可能获得超出当初出资额的部分,因此可能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一部分的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需要对收回的部分进行区分,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标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按实收资本减少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⁵。
(三)清算
清算并不是常见的股东退出的方式,但是清算也可以实现股东退出的效果,与以上两种方式不同的是,清算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消灭,不再存在,各股东按照章程的约定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此时,如公司的财产在清偿完毕所有债务后仍有剩余的,股东就剩余部分进行分配,如果此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经申请,公司可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⁶。
从财务和税务角度看,清算对标的公司和股东的影响类似于减资,不同的是,减资只影响减资退出股东一方的账务处理和纳税义务,而清算对所有股东的账务处理和纳税义务均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清算完成后标的公司最终将会被注销登记,在此之前需要先完成税务的注销登记,这也是与前两种退出程序不同之处。
(四)以上三种不同的退出方式在法律、财务、税务方面的差异对比如下表:
退出方式 |
股权转让 |
减资 |
清算 |
权利义务相对方 |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 |
退出股东与公司之间 |
全体股东、公司及债权人 |
是否涉及债权人利益 |
无涉及 |
有涉及 |
有涉及 |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变化 |
无变化 |
减少 |
减为0(注销) |
需作会计处理的主体 |
公司、转让方、受让方 |
公司、退出方 |
公司、全体股东 |
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的主体 |
转让方 |
退出方 |
全体股东 |
资金的流动方向 |
受让方流向转让方 |
公司流向退出股东 |
公司流向全体股东、债券人 |
程序的复杂程度 |
简单 |
复杂 |
复杂 |
3、本案例的处理方式
(一)方案选择
根据和委托人沟通,我们得知其目的在于股东乙退出公司,但是又不增加新的股东进来,据此,我们提出了对内转让和减资两种方式供委托人选择,在综合考虑程序的复杂性及对A公司的影响后,委托人最终选择了对内转让的方式,并经和股东乙沟通,双方达成了一致。
(二)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按照每股净资产作价、每股收入或是每股利润作价等方式,一般而言,选择每股收入或是每股利润的定价方式普遍存在于股权投资行为中,因为对标的公司未来的预期是盈利的,且通常会有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的业绩对赌作为溢价部分的担保。
而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行为,并非基于对A公司未来业绩的良好预期,而是基于股东乙退出公司的目的而产生,因此,我们建议采用每股净资产的作价方式,既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对应股东乙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其股权转让的对价。
根据审计报告显示,截止基准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股东乙的实缴出资比例为25%,计算得出其股权价格应为:
2000*25%=500万元。
(三)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的了结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高管等均具有约束力,在本案股权转让完成之后,A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变化,股东乙退出公司,原有的公司章程不再对其具有约束力,因此有必要在其退出前就章程中约定的未尽事宜进行处理。
我们通过阅读章程发现本案中股东对公司亏损的分担有明确约定,既亏损由各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在基准日A公司累计亏损6000万,股东乙认缴出资比例为40%,计算得出其应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虽然章程约定的股东乙剩余2000万元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因其选择在出资到位前退出公司,仍需就亏损分担做出实际承担,故此,我们在方案中建议股东乙继续向A公司承担400万元的出资义务,以完成其亏损分担的责任,计算如下:
股东乙已分担亏损金额=已实缴出资金额=2000万元
仍需分担亏损金额=应分担金额-已分担金额=2400-2000=400万元
(四)股权转让款支付和亏损分担的统筹考虑
通常情况下,亏损的分担发生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而股权转让价格影响的是转让双方股东的权利义务,二者发生在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股权是对内转让的,股权的受让方同时也是亏损分担的另一方,由于累计亏损是在转让之前发生的,如果在此时不对亏损分担作出处理,股东甲就需要在转让后承担股东乙尚未承担的亏损部分,超出了章程约定中股东甲的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中股东乙的出资尚未全部缴足,给其分担亏损留下了空间,根据有限责任的原则,股东在其认缴出资额度内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此时股东乙的全部出资已经缴足,即使发生了再多的累计亏损,股东乙也无需再向公司出资了。
本案中,根据计算得知股东乙的股权作价为500万元,而其应分担的亏损差额为400万元,是否意味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股东乙从股东甲处收到了500万元,再向A公司支付400万元,整个交易就完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股东甲向股东乙支付500万元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一是转移了亏损分担,也就是说,随着500万元从股东甲处支付到了股东乙处,股东乙实际承担的亏损又减少了一部分,相应的,股东甲则多承担了超出章程约定的亏损分担,该超出部分仍然需要股东乙在4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向A公司支付。
由于该案股权定价采用的是净资产乘以实缴出资的比例,而净资产等于资产总额减去累计亏损,资产总额又等于股东甲的实缴出资额加上股东乙的实缴出资额⁷,因此该定价所体现的股东乙的亏损分担金额为:
6000*25%=1500万元
按照章程约定股东乙应分担亏损金额为:
6000*40%=2400万元
差额部分2400-1500=900万元为股东乙在本方案中还需向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该结果也可通过另外一种方式计算得出,既如果不考虑股东甲向股东乙支付股权转让款,股东乙已通过出资的方式已经承担了亏损2000万元,根据章程约定股东乙应承担的亏损金额为:6000*40%=2400万元,考虑到在本案中,股东甲又向股东乙支付了500万元,该500万元既是股权转让款也是股东甲实际上代替股东乙承担亏损的部分,故该500万元最终导致股东乙实际少承担了500万元的累计亏损,因此股东乙最终应向公司支付400+500=900万元的出资,用以分担亏损。
(五)交易风险的防控
本案例中,如果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严格界定资金的流向关系,需是股东甲向股东乙支付500万元,用以履行其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同时股东乙再向A公司支付900万元,用以履行其章程约定的亏损分担义务。那么哪一方先付款呢?我们实际遇到的问题是,股东乙作为小股东,存在资金压力,一次性支付900万元可能难以完成,如此就需要股东甲先支付500万元,股东乙再结合自有的400万元,将900万元支付至公司,但如此一来就需要股东甲承担500万元的资金风险,假如股东乙在收到500万元后出现其他不可控制的风险,例如被法院冻结了账号,法院裁定破产等等,A公司就难以及时收到900万元的承担金额,由于本案例中的交易全部完成后,股东甲就成为了A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损失的900万元百分百的变成了股东甲的损失,这是我们在确定最终的交易方案时需要考虑的。
经过讨论,我们最终确定的支付路径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东乙指示股东甲将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到A公司,代其履行500万元的亏损分担,股东甲将500万元支付至A公司之日,视为其完成了对股东乙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同时,股东乙再将400万元支付至A公司,该400万元支付之日视为股东乙完成了章程约定的亏损分担义务。
4、总结
本案很具有代表性,其独特之处在于,股权的转让方虽然取得了股权转让对价,但是却依然要承担高于股权转让对价的亏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是由多个因素综合导致的,首先是公司的累计亏损金额较高,其次是章程约定的亏损分担方式下,转让方应分担的累计亏损超出了已经实缴的出资额,第三是转让方尚未出资到位的部分大于需补交的亏损,加上本案中是内部转让,受让方的身份具有双重性质,既是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也是亏损分担金额的支付方,以上各种因素集中在一个案例里,就出现了本案中的独特现象。
附:注释
[1]本文内容均不考虑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2]《公司法》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公司法》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6]《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7]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此处不考虑负债,即便有负债,也不影响净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