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

来源:靖江地税 作者:倪曙 陈紫瑶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4
摘要:从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划分,企业供应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 营改增 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差异,从企...

    从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划分,企业供应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另一种是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计算方法的差异,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应超过80万元,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应超过500万元,方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较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大、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则在规模、制度和管理方面均有欠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信誉往往不及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往往存在更大的风险,企业对此应高度关注。

    从税负方面比较,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成本相对较低。“营改增”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流转税额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管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只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就不影响到企业的税负。“营改增”后,在选择供应商时,销售方身份的不同会对采购方的税负产生直接的影响。作为采购商,尤其应注意采购价格的优惠临界点。

    所谓临界点,即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管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相等,即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相等。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价格(含税)为A,进项税额抵扣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为:A-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价格(含税)为B,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则进项税额抵扣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为:B-B÷(1+征收率)×征收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为了使二者扣除流转税后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相等,令两式相等,则:A-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B-B÷(1+征收率)×征收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时,有:A- 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3%)= B- B÷(1+征收率)×征收率×(1+7%+3%)

    比如,企业采购交通运输服务,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取得纳税人开具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根据上述公式:A- A÷(1+11%)11%×(1+7%+3%)= B- B÷(1+3%)×3%×(1+7%+3%),可求出B=A×92.05%

    也就是说,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含税价为100元的运输服务,要使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相同,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含税价不能高于92.05元。

    一般而言,企业“营改增”后,需适当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以降低企业税负。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