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国企业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受到了税局和海关的双重关注。税局关注的是进口价格是否过高,是否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海关关注的是进口价格是否过低,是否存在少缴关税、少缴代征环节税款的问题。由于两者之间的关注重点不一,就会导致税局和海关对跨境关联交易中进口货物交易价格定价不一,这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就会十分头痛,不知道应当按照谁的评估定价缴税。基于此,为给跨国企业减负,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于2022年5月18日联合发布了《深圳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关税〔2022〕62号,以下简称第62号文件),以深圳市作为试点,创造性的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由税局和海关协同管理,最终确定统一的交易价格。作为全国首例税局、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的方案,很可能对其他各地的税局、海关形成示范、推广效应。为此,笔者结合过往税局、海关对转让定价审核的重点对第62号文件做解读,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税局、海关对转让定价的审核要点
(一)税局、海关对转让定价的审核相同点
转让定价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几乎已经成为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共识,我国税局、海关也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执法的重点。独立交易即关联方之间的转让价格要与同类型独立企业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转让同类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价格基本一致。也即是说,税局、海关会比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与独立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价格,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太大的偏差,这样的转让定价是可以被税局、海关认可的。
(二)税局、海关对转让定价的审核差异点
尽管税局、海关在转让定价的适用原则上达成了共识,但在审核重点、口径把握、制度设计上还是有一定的差异。
税局是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跨国企业的核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通过高报进口货物的价格,通过成本核算减少国内企业留存的利润,从而造成国内税款的流失。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包括:海关估价采用WTO《海关估价协议》、WCO《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等。
海关是负责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增值税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跨国企业的核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不合理压低申报过关价格,从而造成过境税款的流失。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包括:OECD《转让定价指南》(2022)、《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实用手册》(2021)、《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
此外,税局通常是针对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来整体看待企业的运营情况,对应税净收入征税,通常适用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而海关则是从每一批过关货物进口成交价格单独征税,通常适用的估价方法则包括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方法、类似货物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等。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方法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税局和海关在审核同一批进口货物的转让定价时,产生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这个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跨国企业的合规成本。
二、企业适用税局、海关协同管理程序的注意要点
(一)税局、海关协同管理程序的原理
第62号文件所称“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是指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联合评估,税局、海关对企业所拟定的进口转让定价联合评估并协商一致后,与企业三方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以跨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避免税局、海关对关联企业进口货物转让商品定价不一致,提升遵从确定性和管理效能。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并非所有的跨国企业都可以申请适用税局、海关协同管理,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一是申请企业的注册地址必须是深圳市,即同时受深圳海关和深圳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二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企业申请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的,应向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同时书面提交《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申请表》、《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税务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三)协商、评估程序
在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就会启动启动联合评估工作,税局、海关将针对企业进口交易,厘清企业与其关联方在研发、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各自成本与贡献,并对企业与其关联方各自承担的存货、外汇、信贷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共同确认之后,与企业就确定关联进口价格的适用方法、财务指标进行多轮协商。联合评估及协商期间,深圳海关与深圳税务局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或者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四)协同管理程序的潜在风险点
第一、如果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便会与企业签署《协同管理备忘录》,随后,由深圳海关作出价格预裁定,由深圳税务局与企业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除情况发生变化外,税局、海关不再另行对企业进行审查。但也有可能最终经过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两者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此时,税局、海关协同管理程序会终止运行,并由税局、海关书面告知企业,可能企业准备了几个月的时间,花费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最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还会收到税局、海关的双重有冲突的转让定价审查风险;
第二、税局、海关经过协商后,定价标准能够确定下来的是价格确定的方法,并非一个具体的实际价格数值,即关联交易商品的进口价格需根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四分位区间法进一步计算得出,税局、海关会着重以某一个年度的实际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值域的四分位区间值执行;
第三、税局、海关、企业三方联合签署《协同管理备忘录》是有时效限制的,如果企业未在协同管理备忘录》期满之日前90日内提出续签申请,协同管理备忘录》则面临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的风险;
第四、企业需在执行期间每个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深圳市税局、深圳市海关分别报送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执行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协同管理的情况,并是否遵守相关条款及要求、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假设条件是否仍有效等内容进行描述。如果企业未按照《协同管理备忘录》执行,税局、海关有权终止协同管理。
三、协同管理程序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在税局、海关难以实现定价统一的问题在全世界而言都是普遍存在的,世界海关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都曾展开专题研讨会,并发布过相应文件指引,比如WCO于2015年出版了《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指南》等,可惜并未在国际上形成成熟的可适用的解决方案。在我国,由于税局、海关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都有独立的管理体系,一直都存在信息壁垒和制度藩篱,这次在深圳的“试水”,是我国首次尝试将税局、海关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和“预裁定”制度相结合,并在程序上引入跨部门的协同管理程序,实现企业关联进口交易货物价格共同审核、结果互认的结果。包括2022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这对于企业都是十分强烈的信号,陆续的政策的出台意味着税局、海关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转让定价的监管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倒逼企业主动对自己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潜在风险事先做好预先评估,除满足税局、海关各自监管要求之外,还要同时考虑到两部门协同管理的要求,随时做好应对税务稽查应对工作和海关审查应对工作。
四、企业转让定价的应对措施
(一)税局稽查转让定价的应对措施
第一、企业应当对与关联方的交易进行深入分析、评估,重点梳理每一个交易节点中企业与其关联方各自主体执行的职能、资产的状况以及承担的风险,参照同行业同期利润水平的对比,据此与企业的利润数据进行匹配。如果发现风险与利润不匹配,企业应及时查找原因,同时搜集同行业同期的发展现状、利润情况、影响要素,对于缺少显著原因的风险利润背离,建议企业适当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除了报告年度内没有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企业不需要向税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之外,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都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第三、实践中,随着我国税务稽查的力度不断加大,税警银联和开展线索筛查,通过交易规模、利润指标等指标存疑企业后,会启动风险提示或立案调查程序。如果企业收到税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对此积极应对,按照通知书中的要求对关联交易不合规的地方进行调整,如果确有如此定价的缘由,可以整理并准备被质疑交易相关的数据资料,比如定价依据、同行业同期市场各方面数据等能够消除税局质疑的合理解释素材,尽可能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将问题解决。如果企业采取漠视或者对抗的策略,税局会按照规定程序继续开展进一步转让定价调查,此时,税局的调查对比企业的自查范围会更广泛、问题会更深入,企业税收调整风险更大。
(二)海关核查转让定价的应对措施
第一、对于关联企业在境外而言,国内企业应当与其关联企业做好充分协商,最好形成一份完整的可以有效解释关联进口货物的定价确定标准,并能提供有关成本、费用、利润等财务指标附件材料,这样一份内容详实、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商事交易惯例的文件,会让企业在接受海关审查转让定价时,打消海关的疑虑,认可企业的转让定价。
第二、企业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中海关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的认定,因为企业在审查转让定价时,主要就是通过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来进行判定的。除此之外,海关大概率会在这几方面对关联进口的货物价格上提出质疑:企业进口货物价格较业内其他企业偏低;进口货物在市场变动中价格却长期保持不变;进口价格在短期内剧烈波动。
第三、海关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程序后,多数情况下,是海关已经认定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了,此时,企业应对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这里。此时,企业很难证明价格的合理性,但可以通过提供企业定价政策文件、关联企业情况、交易情况、进口情况,包括货物品名、规格、价格、供应商等文件材料,尝试证明成交价格符合一般商事交易惯例的角度入手,必要时,也可以递交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辅助作证,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申报价格已经包括完整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利润等价格要素,并且该申报价格的利润已经同同行业同期的利润水平保持一致,也是有较大机率打消海关疑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