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晓超,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9月12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杜检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晓超犯包庇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子、于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晓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鲁晓超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称其在任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自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4795315.53元,其中税款金额合计696755.24元,税款已全部认证并抵扣。但公安机关同时查明,被告人鲁晓超在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勤杂事务,非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后经讯问,被告人鲁晓超承认其作假证明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晓超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晓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供认、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某某从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手中购买了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在税务机关认证并全部抵扣。事后李某某得知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被公安机关侦查,便与被告人鲁晓超商量,让其为自己顶罪,得到鲁晓超的同意。2015年9月10日,鲁晓超在明知李云庆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情况下,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其在任大庆市庆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后公安机关经讯问,鲁晓超承认其作假证明包庇李云庆的犯罪事实。
相关证据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晓超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鲁晓超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晓超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江竞航
代理审判员 赵明月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圆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