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控税是我国税务管理的一大特色,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范围覆盖到所有经营活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最重要的抵扣凭证。因此,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迅速扩大,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也愈发重要,税务机关加大了发票的管理和稽查力度。纳税人也应加强发票管理,防范涉税风险;正确开具和取得发票,节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按规定开具发票,避免遭受处罚
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尤其不触碰虚开发票红线,避免遭受税务处罚。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不同税率的商品,金额应分开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商品,金额应分开,但可开在一张发票上。这样不同税率的商品可分别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节省增值税。
3.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节省增值税。
4.注意不同行业开票特殊规定
比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5.选择诚信守法供应商,避免异常凭证。
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前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避免遭遇“空壳”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不得抵扣或办理退税,导致多缴增值税。
6.购买商品应取得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纳税人购买商品应取得发票,不论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可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如果购买商品没有索取发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当所得税率为25%时,将导致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7.一般纳税人尽量取得专用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购买商品应尽量取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节省增值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应索取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抵扣更多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应索取适用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对方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可要求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8.取得发票查验发票真伪
若取得大额发票,务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识真伪,确保发票真实有效。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9.坚持三流一致,避免接受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坚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原则,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业签订建筑合同后,可授权集团内分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直接结算,由分公司或子公司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同一集团内可共享相关建筑资质,化解三流不一致的涉税风险。
10.取得专用发票及时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
取得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申请稽核比对;取得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进行上述处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导致多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也应先进行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进行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将出现滞留票,招来税务稽查。另外,现在按规定不得抵扣,如果将来改变用途,允许抵扣了,如果未及时选择确认或扫描认证,逾期也无法抵扣。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