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借款超过期限后还了还被“征收个税”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忠合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以上共计借款870万元,在2012年5月归还,该借款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3年2月28日,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黄地税稽处(2014)5号税务处理决定,其中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
二、总经理和财务经理买发票冲工资被判刑
《刘某甲、唐某甲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冀0609刑初249号》: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徐水县新希望大午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唐某甲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唐某甲亦表示同意。在新大公司与深州金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粮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甲多次通过金粮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卢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后唐某甲用虚开发票冲抵了新大公司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费用。
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和唐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行政单位领导”节日走访、请客送礼等”虚开发票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1087刑初92号》: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贺某在担任松滋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及松滋市文化广电局局长职务期间,松滋市文化广电局为了将近三年的”节日走访、请客送礼等”不规范支出冲账,经局领导及相关财务人员开会研究后决定,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冲账。由该局财务科科长被告人杜某甲负责与设备供应商被告人吴某甲联系,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以武汉至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借用武汉航逸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该局虚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8份,共计金额945380元,被该局用以冲账。
被告单位松滋市文化广电局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贺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真实业务第三方开票定为虚开且负责人被判刑
《武汉***技术有限公司、黄宏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566号》:2013年2月19日,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与个体户“赵勇”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从“赵勇”处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的橡塑保温板。因“赵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宏伟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多次催促“赵勇”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6月18日,“赵勇”通过快递形式,将销货单位为淮安市洪泽港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024421、00024422)邮寄至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33100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3869.24元。嗣后,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33869.24元。
被告人黄宏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五、企业购买专票抵扣税款5.8万元,法人代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上海顶鹤贸易有限公司、夏高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2296号》:2014年7月,被告单位上海D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夏某某为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达人民币40万元,并已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58,119.66元。
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企业虚开发票 会计不知情仍判3年刑
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实习生周宛晴 通讯员武朋)为逃税,山东一家企业在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0多万元。本月,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结案,该企业负责人在汉落网,连不知情的会计也被判刑3年。
七、“两套账”的会计,被判刑!!!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八、兼职会计被判刑8年虚开增值税发票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专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被告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介绍,今年33岁的刘冬辉是北京通州人,曾先后在蔡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北京都诚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圣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报捷文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她在明知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的指使,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税局、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冬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为多家单位虚开,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冬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冬辉是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九、销售员虚开发票被判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85号》:
被告人孔某,曾用名孔叶峰,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江阴市海江纱厂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江阴市茂达棉纺厂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人袁某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14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间,自行或通过被告人谢某、费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为安徽省池州恒信针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8787.85元,共抵扣税款人民币730678.55元。其中被告人袁某从中非法获利34887.25元,被告人孔某从中非法获利217895.6元,被告人谢某从中非法获利51597.5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孔某、谢某、袁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十、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自然人被判重刑
苏州国税:去年1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吴江区七都镇“掺假水管”黑色产业链,一些黑心企业在生产自来水管的原料里,掺杂了有毒的回收塑料。那么,这些企业有没有涉税问题呢?
国税稽查部门对涉案的6户企业实施检查,发现某管业公司的业务员沈某,串通“中间人”王某,将宁波一家公司本应该开具给沈某所在公司的发票,按票面金额收取6%-8%的手续费后,倒卖虚开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另外5家涉案企业,价税合计560.30万元。5户企业申报抵扣税额81.41万元。
王某、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王某获刑11.5年。沈某所在公司未参与虚开发票,却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依法核定其应补缴增值税税款、企业所得税83万元,加收滞纳金24万元。另外5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81.41万元,加收滞纳金35.41万元。5位法定代表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案例点评】在虚开发票案件中,经常有自然人参与其间。自然人作为“中间人”,在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之间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介绍费”、“开票费”。这样的无本生意越做越大,他们的罪责也就越来越重。
十一、会计帮忙处理发票被判一年六个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961号》: 2014年9月23日、10月29日,被告人刘某作为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因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不能提供相应发票,遂通过陈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构购销合同,以支付开票费0.45%的方式,虚开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共计11份,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11458222元。
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十二、人脉好“好心”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判刑了!
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对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开展税务检查:龙门公司总经理陈某杰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掩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不平衡的问题,与龙门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密谋后,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介绍,由龙门公司向鞋业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45万元,税额8.58万元,价税合计59.03万元,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共非法牟利2.36万元。
2013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3日,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陈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某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