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研显示,营改增之前,大部分的挂靠人(项目经理)都是扩大成本来套现套走的。
(1)扩大材料成本:
①挂靠人(项目经理)向供应商采购材料时,往往向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②挂靠人(项目经理)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再拿着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③挂靠人(项目经理)找一些开票公司开假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从而虚增材料成本。
(2)虚增人工费:
①通过民工工资表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
②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增加人工成本。
这两种做法,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2、营改增以后,如果按照以上方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1)挂靠人(项目经理)支付材料采购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财务报销,犯了“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的错误,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2)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商多索取发票来套现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第一负责人是要坐牢的。
3、营改增以后必须采用以下对策:
(1)如果是项目经理承包制的企业,必须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只负责工程进度、工程生产、安全生产,采购和财务由公司统一,收支两条线,项目部财务人员全部由公司派遣,财务要实行高度集中的皇权体制。
(2)如果是自然人挂靠,公司与挂靠人签一份劳动合同,把他聘为你的项目经理,公司支付他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工程进度,每年给他工程绩效考核。
(3)如果是公司挂靠,最好选用“资质共享”,也就是母子公司体制,应该推行“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总分包合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