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去”日趋活跃,积极进军国际市场。海外布局通常需人力资本先行,“海外派遣员工”队伍日益壮大协助企业开疆拓土,然而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往往对海外派遣期间员工的境内外税务相关事项疑问重重。“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在各国的实施更是引发了市场上有关中国籍个人境外收入境内申报纳税的热议。本文旨在就中国籍员工海外派遣期间在中国境内个税合规的常见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你问我答一:工资都在境外发,还要在国内交税吗?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属人兼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上述“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因此,外派期间无论收入在境内发放还是境外发放,中国籍个人一般会负有全球纳税义务,应就其境内外收入在中国申报缴纳个税。
你问我答二:境外收入在境外也交了税,一份收入交两遍税?
通常,根据国家(地区)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税收协定”)及派遣国、派驻国的当地税法规定,派遣员工可能在派遣国和派驻国均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驻国一旦拥有征税权,往往将优先在当地课征税款;随后依照税收协定及境内相关规定,中国籍员工可在申报中国个税时将已缴纳的境外税款进行抵扣来避免双重征税,但当年扣除额不得超过中国的应纳税额,当年未抵完的部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抵扣,最长不超过5年。实务中,对于境外税款的抵扣,主管税务机关通常要求提供一系列海外工作及缴税的证明材料,因此企业及个人应妥善保存相关文件。
你问我答三:海外福利费用都是报销的,为何还要交税呢?
海外外派期间企业通常会提供派驻国当地的租房、探亲、子女教育费等福利费用的报销。不同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个人,目前中国税法对中国籍个人外派期间取得上述福利尚无明确的免税规定。实务中,不少税务机关倾向于将上述福利作为应税工资的组成部分征税。企业和员工往往对因此导致的高税负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个人的收入预期造成较大的困扰。考虑到各地税务实践有所区别,企业应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做好合理安排,降低税务风险。
你问我答四:既然要交税,谁来申报呢?企业还是个人?
企业月度扣缴义务
通常,在个人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并派遣至境外工作,其所得由中国公司支付或负担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作为员工个税扣缴义务人,很可能被认定有义务为员工按月扣缴个税;反之,如果个人结束与中国境内企业的雇佣关系,由海外企业直接雇佣,其所得由海外公司支付并承担,中国企业则可能不再负有扣缴义务。
员工年度自行申报义务
不管企业是否有月度扣缴义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中国籍员工一般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在海外派遣期间取得的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境外收入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或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此外,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元的个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递交年度自行申报表。
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个人受雇于国内企业被派遣至海外的情况,不少税务机关会要求中国雇主协助个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进行年度申报。
你问我答五:如果外派员工不报不交中国税,风险在哪里?
按照现行个税规定,中国籍员工一般应就其海外派遣期间所得按时申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未缴纳的情况可能会引发补缴个人所得税款,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及罚款(高至一万元)的风险。企业(如适用扣缴义务)及纳税人个人的税务信用也可能受到影响。
另外,近期中国版CRS的实施引发了各界对个人海外收入信息情报交换机制的关注。在CRS机制下,一国(地区)金融机构按年向本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非居民个人和企业的账户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因此,未来对于可能被纳入CRS交换范围的高收入中国籍外派员工而言,未申报/未缴纳中国税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你问我答六:合规雷区那么多,如何勤练内功来补拙?
海外派遣并非简单的人员流动,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战略政策到实施细则,从政策法规到实务操作,企业与员工均需提前做好功课,以避免在派遣过程中“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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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了解海外派遣安排下境内外合规要求,包括劳动法、出入境及就业管理,税务、社保等各方面的合规要求及实践考量,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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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商业需求、人力资源管理及税务考量制定合理的海外派遣政策,包括明确相关薪酬政策、税务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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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境内外税务及社保筹划方案,在合规的基础上节省派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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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完成合规要求,降低派驻国及派遣国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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