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案件的专业知识熟悉程度不同,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基本不懂型: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完全不懂相关案件的专业知识或者对相关案件的专业知识仅仅略知一二。
较为熟悉型当事人:
对案件相关专业的知识较为熟悉,但是仅仅是熟悉;
“专家型”的当事人:
对案件的相关专业知识相当熟悉,甚至背后有专家团队支持,或者当事人通过大量的咨询获取了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从而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
专家型的当事人:
这类当事人对案件的相关专业知识不但相当熟悉,而且能够灵活应用,而且能迅速的判断专家的意见的正确与否;最重要的是,这类当事人能够取长补短,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
一、基本不懂型当事人:
应该来说,这类当事人是律师非常喜欢的类型,因为他不会去干预律师的决策;刘邦打仗不太行,但是刘邦懂得任用韩信就可以了。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并非背后没有专家,但除非是极其权威的专家,否则,一般的专家的建议,基本上不会给律师提多少建议。尽管如此,即使是极其权威的专家的建议,他也是提出,是否采纳,由我说了算。
1.案例一:
曾经有个案子,在签约之前,和当事人约定:无论是多么牛叉的专家给你,你可以将意见提供给我参考,是否采纳最终我说了算,尤其是关于虚开方面的意见;如果实在不明白,我可以给你分析,但是这样的分析但愿不要太多。
接案后不久,该当事人将一位非常权威德高望重的专家意见提供给我,希望我采纳。我听了意见后,立即予以制止,因为会给当事人带去极大的风险,事后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2.案例二:
还有一个案子也比较有趣,应当说,这个案子的原辩护律师非常牛叉,而且非常有胸怀:当他的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原审的数项重罪指控被他推翻),及时通过一定方式联系到我,他坦诚的告诉他的当事人,原起诉的罪名他熟悉,但是最终新定罪的罪名他不太熟悉;律师放下面子,引荐了我并和当事人洽谈,我见当事人并没有什么经济能力,并告诉他:这个案子不用我出马,我代你的律师写一份意见书应该就可以了。法官收到意见书后,迅速告知当事人,可以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来他得到释放。
这类当事人比较明白一个道理,对于战争,前线的将军比后方的战略家判断通常更准确,因为:前者更加了解案情。
二、较为熟悉型:
这类当事人犹如宋太宗,喜欢指挥将领打仗,不过很多时候不切实际。这类当事人最大的特点是:让律师更多的时间去说服当事人,而不是将精力用在说服法检。
不过这类当事人有点比较好的是,撞到南墙后还是会醒悟的:
我曾经有个朋友,对增值税应该是比较熟悉的。2015年的时候,取得进项发票不能抵扣,他先是诉苦,我告诉他:等你想不到办法的时候,然后再来找我。
一周后,他再次打电话给我,依旧是诉苦,并且告诉我:他打算认栽了,能想到的办法都想了!我耐心的听完后,告诉他:安排员工第二天带着什么资料去xx办事机构试试看!次日晚上,他打电话告诉我,搞定了,可以抵扣了!
较为熟悉型的当事人,往往律师会花大量的时间去和当事人沟通,因为复杂案例,往往不是较为熟悉就能解决的。
能够从书中直接找到答案的问题,通常不会是什么问题。
三、“专家型”当事人:
这类当事人应该来说,我遇到的不少。这类当事人来咨询我之前,基本上自己非常熟悉这个领域,而且本身已经咨询过大量的专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来咨询我是希望我也支持他的观点(因为别人都支持),以获得一致的意见来和法官死磕。这类案件往往是实务中看起来非常复杂的案例,远远不是常规思维能解决的;但是这类案件往往又是非常简单的,因为其死穴部位法检是不设防的,一旦找到,往往能一刀毙命。
1.案例一:
2016年有个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之前已经形成了一致的观点:A成立而B不成立(备注:需要A、B同时成立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大致了解了案情后,发现这个观点风险极大,因为:一旦认可A成立而不能推翻B,则该案的当事人很可能面临重判的风险。而根据案情,要认定B不成立难度非常大,但是该案却有足够的证据推翻A的成立(并未调取)。
2.案例二:
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我提供了方案A,并且报价了100万,因为:我认为这个方案最快可能一个下午就解决问题了(当然这个我可没有给当事人说);后来当事人的专家组否决了这个观点,因为:他们觉得根本不可能做到,投入数百万去实施方案D(我将这个方案作为最后最后的备选方案,因为可能这个方案难以解决问题)。
当然,事后证实,同样情况的案例,一个下午真搞定!
3.案例三:
2016年的某一天,某个当事人来咨询的时候,已经持有W观点,我含蓄的提醒了当事人W观点的风险极大(并非绝对不可行),而由一条更加简洁的更有说服力的理由。
当事人非常好奇,问:怎么你的观点和其他那么多人的观点都不一样呢?
实际上,法官的观点也和其他那么多人的观点不一样。
当法检已经对W观点架起了防御盾牌的时候,其实该案完全可以声东击西,抛出另外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绕开正面而从缺乏防御的侧面(死穴)一刀毙命。
这类当事人最大的特点是“对自己的观点是坚决的捍卫”,这种捍卫有可能误入极其危险的局面,甚至导致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四、专家型的当事人;
这类当事人实务中比较少,极难遇到,但是并非不能遇到:
1.案例一:
曾经有个当事人,对进口领域增值税相当熟悉,找到我说:希望我出具一个意见,以便和检察院沟通。
我大致了解了案情后,发现该案非但不是虚开,而且必须这么开,不开不可能,其他开法才是虚开。
意见书递交给检察官后,检察官迅速通知他就案情方面进行沟通,该案正在处理之中。
2.案例二:
前不久,一个朋友因为数百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英雄所见略同,他的意思是:先去试试,等搞不定的时候,再说!
这个朋友本身对增值税是极其熟悉的,是真正的专家中的专家,我心中早已为其备好了一张图纸,告诉他:如果还是不能说服税务局,我画一张图纸给你,你给税务局的,他们应该会懂的。
这类当事人,一般懂得轻重,知道什么时候该坚持、什么时候不该坚持,自信但是不自负,擅长与人沟通。这类案子,律师最轻松,只需将其要点告知他就可以了。
小结:
对于基本不懂的当事人,你犹如一个君命有所不受的将军,自由发挥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对于较为熟悉的当事人,你犹如一个处处需要汇报的将军,可能错失稍纵即逝的战机;对于“专家型”的当事人,最容易出现的结果是:撞到枪口依旧不回头,然后说法官如何如何的“枉法裁判”;对于专家型的当事人,很多情况下,谈笑之间,足以扭转乾坤,这类当事人也可能是难得遇到的知音。
当一个案件非常复杂的时候,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支持的观点或方案往往是极其危险的错误方案,,因为:如果绝大多数都懂得的话,怎么可能非常复杂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