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虚开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那么如何来辨别虚开罪中的单位犯罪呢?
首先,虚开罪中的单位是指什么?例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不是都属于单位呢?比如张三开了个个人独资企业,然后以独资企业名久虚开,是不是就构成单位犯罪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单位,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虚开犯罪,也就不构成单位虚开犯罪。
其次,虚开罪中的单位犯罪一般要有哪些构成要件?
从现有理论来说,单位虚开,首先必须是单位自身的意志下的虚开,而所谓单位自身的意志,一般是指单位中决策机构或者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如法定代表人)决定,然后由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
比如甲公司虚开,如果是甲公司几个股东开会,大家都同意用虚开获利,然后由财务对外虚开发票,这时候,就是典型的单位意志下的单位虚开,构成单位虚开犯罪。
又比如我们最常见的,石化公司下面加油站的职工,利用职权向外虚开专票获利,这时候,因为这个对外虚开的行为,仅仅是职工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不是单位决策机构(公司领导层)的意思表示,所以这时候,虽然发票上开具单位是石化公司,开的票也是石化公司的票,票本身也是虚开的票,但是由于不是单位意志,所以对虚开的职工可以判虚开罪,而对石化公司,则不能定罪。
最后,虽然单位犯罪一般是单位意志下的单位行为,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就算具备单位犯罪的形式构成要件,也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认定为个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例如现在典型的纯虚开公司,因其本身设立公司目的就是虚开,因此对公司负责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认定为个人虚开犯罪。又比如有的企业,开始时可能是正当经营,但后来主要从事的虚开,那么同样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按个人虚开刑罚。
总之,单位虚开犯罪,主体要属于刑法单位的范围,同时以单位意志下实施单位虚开行为,且不属于例外情形,才构成虚开的单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