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发票(含普票)有关的罪名和量刑起点都在这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1. 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答:(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

1.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答:(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虚开发票如何认定?——不要说普票就没有虚开

答:(1)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

(2)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

 

3.刑法中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与“普通发票”有关的罪名有哪些?

答:(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非法出售发票罪

(3)虚开发票罪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出售,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行为。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假“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l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真”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13.非法出售发票罪(“真”票)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行为人为达到营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行为。

 

14.虚开发票罪的量刑起点是什么?

答:(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1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16.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税务机关分别如何处理?

答: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