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超一年,在建工程应按进度确认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华斌 蒋艳 雪非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在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应按纳税年度计量工程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纳税。但有些企业往往待可靠收入入账之后,才确认收入,由此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M公司为光...
  在建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应按纳税年度计量工程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纳税。但有些企业往往待可靠收入入账之后,才确认收入,由此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     M公司为光伏发电企业,受政府委托建设一大型新能源项目,业务范围涉及两个县市区,总建设规模超5亿元。在一次日常纳税辅导中,税务部门发现了M公司的一张施工进度图表,该进度图表显示:此新能源项目的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竣工时间为2018年8月,工程建设合同总金额为52867万元,合同预计总成本42293万元。2016年,该项目已发生成本25376万元。在比对分析了M公司的工程规划、工程进度数据与该公司录入的“金三”信息数据后,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工程进度与完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随后,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缴税流程予以辅导和评估,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却未计量,交易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却未确定,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却没有核算等问题,并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本案中,M公司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只在收到货款并开具发票后才确认收入。截至2016年底,该公司由于没有收到任何款项,因此未确认收入。但是,M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工程,是与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该按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建议     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大多存在不按工程进度计量收入的实现,并确认收入、申报纳税的问题,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企业需要按照在建工程的完工进度确认其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建议税务部门在纳税辅导中,为企业推送各类在建工程收入实现计量清单及计量公式,尤其是要重视对跨区域企业、新办企业和新入职财务人员的专业辅导,防止类似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