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财务决算和税务汇算准备
来源:萨傲审计 作者:萨傲审计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一、企业所得税预警的关注点 1、盈利能力 销售毛利率及变动幅度,当期与前期比较如出现下降,幅度商业在35%,工业在20%以内尚属正常;如下降幅度太大,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预警的关注点
1、盈利能力
销售毛利率及变动幅度,当期与前期比较如出现下降,幅度商业在35%,工业在20%以内尚属正常;如下降幅度太大,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销售、销售价格偏低等问题。
销售利润率,若明显下降,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不按规定结转成本、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等问题。
资产利润率,分析纳税人资产综合利用情况,如与同行业企业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多计提折旧等问题。
成本费用利润率,与同行业企业比较,如果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利润率异常低,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营运能力
企业营运能力分析指标包括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这几个指标应和上期数结合起来考虑,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加快,表明企业存货占用水平较低,流动性较强,销售能力增强,存货转变为现金、应收账款速度加快,而如果企业收入增长乏力,应纳税额减少,应考虑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调整与补救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税函[2010]156号、国税函[2009]34号 。
1、小型微利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
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
三、以票管税
1、在汇算清缴前可取得有效凭证
企业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某种原因没来得及取得有效凭证的,可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到汇算清缴时补充即可。
简单的说,企业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反之,不能扣除。
2、能在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保留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3、异常凭证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4、普票和专票17年调整事项
自2017年7月1日起开票方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纳税人取得该普通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作为计税基础,即对应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成本、折旧、摊销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此发票的纳税人发生的对应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抵减销售额。
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企业纳税人,凭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或者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这部分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将失去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
四、租金
1、“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 36号)
2、有免租期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五、税务稽查及应对
1、重点项目
稽便函【2011】31号 :"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
2、办公用品
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3、会议费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4、差旅费
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不属于差旅费呢?答:差旅费包括与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各种杂费(如机场费、保险费、订票费、行李托运费、寄存费等)。对于问题中所说“出差途中的餐费”,如要列入差旅费扣除,需能提供在“出差途中”就餐的证明,反之,计入业务招待费。
5、广告费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资产损失
1、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申报方式:根据25号公告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要求: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科目;账面原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
税收核算情况:计税基础;税收折旧;资产净值
收回金额、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
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2、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注:25 号公告对88 号文取消了限制条件,即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3、四归纳原则
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
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的规定
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
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供4个方面的证据:
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的证据;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是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性方面证据。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的核批文件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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