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纳税人在政策窗口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发票方面
税率变动,五一前后购进商品或服务取得的发票适用税率将发生变化,对于五一前纳税义务已发生的应税行为,应要求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以避免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切记,历来新政窗口期都是税务机关日后检查的重点。
风险点1
五一之后,供应商虽然可以按照16%或10%的税率开出发票,但由于延迟纳税,日后存在纳税检查补税风险和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风险。而对于购买方,则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进项发票的风险。
对于纳税义务已实现的应税行为,千万不要像有些文章所述“可以由购销双方进行博弈,谁强谁决定开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点2
对于合同约定采用含税价结算的采购行为,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五一之前应要求供应商开出发票,否则五一之后即使税务机关允许开具17%或11%税率的发票,供应商也不一定干,因为纳税义务在4月份,供应商需要补缴滞纳金。
如果供应商五一之前未能开具发票,五一之后可能的补救措施有三:一是要求供应商将含税价换算为16%或10%的适用税率重新确定结算价进行结算;二是供应商在五月征期申报四月税款时,先作为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五一之后才有可能开具17%或11%的发票;三是总局能发布文件明确允许供应商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补开增值税发票,但这样操作,滞纳金是没跑了。
祈祷总局早日出台征管细则吧,否则企业真的不知道何去何从。
请看厦门这家企业的烦恼(有图有真相)
风险点3
对于掌握话语权的采购方而言,千万也别强求供应商在不符合开票条件的情形下提前开具发票。这样做,风险很高。
举个年代久远一点的栗子,说的也不是增值税,而是消费税,呵呵。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政策,第一次大幅度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例如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由于开始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成品油生产企业为避税,采用了只开具发票而无实际货物交付和突击销售成品油等非正常销售行为。
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至3月,专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12月的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小易清晰的记得,有的企业竟然将还没生产的成品油都给卖了。踮起脚尖,触摸阳光,增加点温度就可以,千万不要梦想直接摘到星星。
二、合同方面
纳税人应把握好机会,在四月份对现有合同进行梳理,并考虑过渡期合同价格的约定事宜。
(1)对于现合同结算条款为不含税价的,税率调整不影响不含税价格,仅对税额产生影响,只需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五一之后按照新税率执行即可。
(2)对于现合同结算条款为含税价的,需要提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将含税价调整为不含税价。至于博弈结果,就看你的江湖地位了。
(3)对于跨政策窗口期的新签合同,由于税率变化,最好按照不含税进行约定,避免事后打嘴官司。
管理越规范的企业,越应该重视。因为,这些企业的合同条款都是经过内部层层审核过的格式条款,尤其结算条款采用含税价的,一定要关注税率调整的影响,及时部署应对措施或进行调整。毕竟一般企业的业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并不清楚。
三、信息系统方面
部分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需要对业务系统进行一下升级,以满足五一之后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不过这一次的动静不会像营改增时那么大了。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4月9日发布建办标[2018]20号文件,要求各地及时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进行调整。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对自己使用的软件进行升级。
片尾彩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财税(200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解读】
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四个方面掌握:
1、如何理解“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购买方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后,即使尚未向提供方支付相关款项,仍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再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会造成增值税的征收与抵扣相脱节,即:销售方尚未申报纳税,购买方已经提前抵扣了税款。此外,为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开具专用发票的征税原则保持一致。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2、如何理解“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3)除了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3、如何理解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如下顺序掌握: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特殊规定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的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以及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应税货物和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解读】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