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国内地居民企业A公司在中国香港发行普通债券,发行金额30亿人民币,购买方为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按年支付利息10600万元,在内地需要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哪些税费?
小汪说税之案例分析:随着一带一路的推广,优质中资企业到香港发行债券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香港的金融服务非常完善,今天有个纳税人打电话过来咨询了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第一、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小汪说税:根据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A公司应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600÷(1+6%)×6%=600万元
第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A公司能否抵扣?
根据财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A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A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否含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
第六、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吗?
不一定,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企业所得税避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享受税收安排,则企业所得税税率7%。如程序上不符和税收安排或者不能提供相关的税收资料,则不能享受7%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0*7%=7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