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客户在微信群中留言,咨询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这个问题之前也有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界的朋友多次和我交流过,我将分别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和地方实践进行分析探讨。
一、总局政策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政策又分为营改增前后两段。
1.营改增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以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2.营改增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三条“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规定: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是要缴纳,除了政策规定,具体还要落实到申报表上。
在2016年修订版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件的附件中显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不含教育附加,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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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得出,不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还是申报表,地方教育费附加均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二、地方实践
在地方实践中各地有较大大差异,部分地方明确不允许扣除,而另外一些地方就明文规定支持扣除,举例列示如下。
1.不允许扣除
(1)甘肃省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的12366问题汇编中,针对提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赌坊教育费附加”问题。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的是教育费附加,不是地方教育费附加。”
(2)安徽省合肥市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税处于2015年2月3日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咨询中心,针对“因转让房地产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视同税金予以扣除”问题,回复“按相关文件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不允许扣除。”
2.允许扣除
(1)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2)天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可据实扣除。
(3)辽宁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4)厦门
《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办法》(厦地税发[2007]115号)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思路:
(1)在土地增值税模拟测算时,为了准确测算土地增值税税额,保险起见暂不计入。根据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原理,可能因为小小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入,影响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下降10%,从而影响了企业决策层的判断和战略规划。
(2)在清算时,如果当地没有明文禁止,先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并到教育费附加中申报,然后静候回复,说不定有惊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