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男星主演的某爱情电影,在春节前夕先改档,后撤档。这部电影想公映,估计悬了。虽然投资方没有明言撤档的原因,大众却普遍认为这是因影片男主角“小三事件”带来的后果。如果影片不能公映,投资方将损失惨重。
演员出轨,影片背锅。对投资方而言,这大概属于另类的财务风险。
既然是财务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或降低。财务风险管控可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事前管控尤为关键。
以投资拍电影为例,投资方该如何在事前降低因主要演员个人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的风险呢?我有三项建议:
第一,选演员前对演员做好背景调查,偷税的、吸毒的、嫖娼的、包小三的、和政府唱反调的,一概不用;
第二,和主要演员签合同时增加一项条款,如因演员个人原因导致影片不能公映的,演员需承担电影制作成本20%-50%的赔偿;
第三,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如因演员个人原因导致影片不能公映,保险公司赔付制片成本的50%-100%。
第三项建议属于财务风险管控的常规手段。要想保险赔付额高,保费也会高;保费高,又会加大制片成本,这是双刃剑。所以,事前降风险还是应围绕主要演员来做文章。
我的前两项建议就是针对主要演员设定的。电影是特殊的商品,演员不仅是电影的“生产者”,也是产品形态的主要呈现者,演员与影片具有更深入的利益相关性。为了激励演员,有些投资方会允许演员参与票房分成。为了约束演员,又何妨要求演员对风险担责呢,何况这个风险是因演员自身而起的。
手机生产企业不会因为生产工人“包小三”导致手机没人买,电影则会因主要演员道德败坏被抵制。演员出事了,投资方解释“这只是一部电影”是苍白无力的。
道德和艺术能截然分开吗?不能。道德有明显污点的人,其艺术成就大家是不愿承认的。宋代书法四大家“苏黄米蔡”,“蔡”原本是大奸相蔡京,后人学书不愿以奸臣为师,“蔡”就被替换为蔡襄了。
演员无良,影片遭殃,我也觉得投资方有点“无辜”。这种“无辜”也有积极的一面,会倒逼投资方在找寻演员时更谨慎,毕竟他们要担起投资失败的绝大部分风险。
其实这位男星的“小三”去年就在网上曝光他们之间的糗事了。如果投资方当时权衡利弊,果断换人,说不定能止损。可惜心存侥幸了,对此种风险未设防,墨菲定律给出了惩罚性结果,这能怨谁呢?
今后,品行不佳,绯闻缠身的演员只怕“事业”要受限了。知名度、美誉度双高的演员会更吃香。果真如此,影艺圈的乱象可望改观,影艺圈的风气有望好转,这无疑会降低电影投资的整体风险,受益的最终还是电影投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