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账务人员一年最忙碌时候,年底盘点固定资产、存货,催收发票,开具应开发票,清理往来账务等等。
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年底各种往来清理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大额往来挂账会有哪些税务风险?
一、其他应收款
1、公司借款给股东,挂其他应收款
公司将资金借给个人股东,股东年底未归还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股东应尽量在年底还清借款,如有必要,年后再重新借款。
2、公司借款给员工,挂其他应收款
员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借支差旅费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备用金,应按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及时清理借款;
(2)公司出钱为员工购房购车,员工年底仍未归还借款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应急,年底未归还借款的,税法上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公司角度来看,无偿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
对于提供资金方而言,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即使未收利息,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需按照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预收账款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但是并非不开票就可以肆意将纳税义务延迟,预收账款便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预收账款的性质来判断是否需要交纳相关税金。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售房款,挂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品完工后,应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据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此时如果仍挂账在预收账款,就有未按时纳税的风险。
三、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大也很容易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是因为:
1、企业隐瞒收入,推迟纳税义务,将收款挂账其他应付款;
2、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后借款经营通过其他应付款融通资金;
3、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后资金回流挂账“其他应付款”。
四、应收及预付账款
企业应当定期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准备,对预计不能收回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预收账款可能是已付款,对方未开票,应及时催收发票,如果需要收回,则同应收账款处理。
应收及预付账款确定无法收回,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由此可见,企业的坏账损失并不是自行清理就可以了,还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局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