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东道国与我国在税收征管机制、税制优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涉税争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调研成果看,自行协商、提起诉讼、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都是化解涉税争议的有效方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开展调研活动,走进山东省部分“走出去”企业,深入了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涉税争议。调研结果显示,“走出去”企业常见的税务争议主要有国际双重征税争议、东道国税务处理不确定争议和税收政策理解差异争议等。调研中还发现,根据东道国经济发展、法制健全程度,争议标的额等的不同,“走出去”企业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提起诉讼、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英文简称MAP)等不同的方式。只要选对方法,化解涉税争议就会更有效。
自行协商:书面沟通有保障
【案例】山东省某对外合作公司M公司,其“走出去”项目的所在地多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东道国税法体系并不健全,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以M公司在某非洲国家F国的投资项目为例,F国税务机关没有明确以哪种核算方式确认收入、缴纳税款。M公司在该国成立某项目初期,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是,项目运营几年后,F国税务机关发现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可以征收到的税款更多,遂要求M公司更改核算方式,给公司带来额外税收负担的同时,也给公司的正常财务核算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大部分国家为经济欠发达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当地政府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标准和解释口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公平性和确定性。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往往参照对本国有利的核算方式、纳税原则执行,税务检查也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检查频率很高,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平均每年要进行3~5次审计,并且没有明确的税务检查程序。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税务检查程序,但当地税务机关往往搞突击检查,“走出去”企业不得不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以应对。
在众多化解税务争议的路径中,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解决争议是最简便、最经济的方式。但是,鉴于一些税务机关执法随意性较大,建议“走出去”企业在进行税企协商的过程中,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固化协商结果。在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企业取得较高级别政府部门的书面证明,以免在税务检查时引发争议。
提起诉讼:阐明事实很关键
【案例】最近,B国联邦税务局针对山东省某发电公司E公司投产的电站,在基建期内的销售税开展了相关审计活动。联邦税务局认为,E公司有约1900万美元的销售税,不应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就此事项与E公司产生税务争议。目前,E公司已经向B国某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了止付令,案件仍处在审理过程中。
在法制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如果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税务争议,一些“走出去”企业会选择通过司法诉讼程序,通常会借助熟悉当地法律的专业服务机构代为提起诉讼,化解涉税争议。虽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税务争议,企业可能会面临较高金额的诉讼费用和较为烦琐的争讼程序。但是,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的最终判决,对企业而言,其结果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在提起诉讼时,企业须关注如何以中立、客观的方式,清晰阐述引发争议的事实,同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至法院。尽可能避免因事实阐述不明,导致法院等司法部门对争议事实产生误解,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断。
启动MAP:备齐资料是前提
【案例】山东省某电力公司A公司在Y国开展工程—采购—建设总承包业务(英文简称EPC),其境外合同中的服务部分已在中国境内全额纳税。但Y国税务当局认为,境外合同的服务部分作为EPC的组成部分,其收入额应判定为来源于Y国境内,需要在Y国纳税。Y国税务当局启动转让定价评估工作,A公司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可能涉及的税款高达4000万美元。
近年来,新的业务形式不断涌现,但是,我国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年代久远,存在部分条款容易引发歧义的问题。以本案为例,中国与Y国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EPC中的服务部分应当在哪个国家缴纳税款这一问题,Y国税务当局与A公司有不同理解,因而带来了国际双重征税的涉税争议。
由于涉及税款金额较大,A公司选择启动MAP。企业需要关注的是,MAP的各个工作流程、任务节点没有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在实际处理中可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A公司自提请MAP以来,中国与Y国双方已经开展了三轮磋商,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对此,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在提请MAP前须根据有关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尽可能减少MAP解决涉税争议的障碍。同时,在提请MAP后,应时刻关注相关进展,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后续的支持工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