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洼地”这些企业将严查!
注册“壳”公司,恶意虚开发票。
重点在咨询公司、服务公司、劳务公司等。
涉税违法初期表现特征:
“一是多笔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的交易,亦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二是频繁发生现金存入或者支取业务的;三是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之间频繁发生大额交易的;四是经常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转账、提现交易的。”
A企业是一家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国不同地区税收“洼地”以咨询公司名义注册多家“壳”公司,然后利用多家咨询“壳”公司相互给上游和下游开票。
经税务机关查实,该企业2015年至2018年在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从甘肃、河南等地的24户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15份,金额3.56亿元,并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金额1153万元。税务稽查依法追缴增值税4639万元、企业所得税8914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签订虚假合同是“虚假业务”和“虚开发票”的推助器。可以说这个环节是整改违法行为的“祸根”,与会计交流每每念及“合同”承担责任时,都会引起一片叹息。
违规操作税收“洼地”的“崛起”与“衰退”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就在于整个虚假业务是依赖虚假“合同”而存,并且它也是“翘起”整个虚假业务链的工具。
由于这种虚假业务是利用合同硬捏出来的财务概念,其内部业务流转也存在着严重的分化,每笔被分化的业务都会留下许多的异常“痕迹”。
前几天一个企业老总给我发来一个中间服务商给他做的一个税收“洼地”筹划方案,让我看看是否靠谱。
方案如下:
企业2018年股东分红2000万,按照常规股东应该按照20%计算缴纳400万的个人所得税。为了少缴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注册的便捷和核定征收以及税收返点等优势,在“洼地”注册4家个人独资企业,由这四家个人独资企业分别给原单位开具此时票,然后原单位分别给“洼地”四家独资企业付款400万。个人独资企业对收入申报纳税后,再将个人独资全业户内的资金转移到私人卡上。
避税承诺:由于税收“洼地”可以核定征收,假设税率为5.4%,那么该股东原来缴纳的400万个人所得税,就变成了108万,以此规避个人所得税292万元。”
避税成立吗?
有税务风险吗?
税收定论:税收筹划中涉及税收违法。
定论依据:税收“洼地”给原单位开票,没有实质性业务交易,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后来听企业老总税该方案是在一次税收“洼地”课堂中,一个中国税收筹划专家讲的,后来又专门为他们企业设计的方案,那次课堂是爆满。
对此,突然想到一个名人说过的一句话:
在教师手里操着人们的命运,便操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
其实税收"洼地”早在九十年代有了,当时我在企业所得税部门工作。那时候政府招商引资叫“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很直接,也没有中介服务商一说。
多年后,税收“洼地”换汤不换药,继续了九十年代“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模式。历经多年时代洗礼之后,政府依然是采用了通过税收优惠向全国企业进行招商引资的办法,方法没变,只是称号变了,变得更加直接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鲜明的态度。
这种招商引资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政府中也都采取这种方法,这种办法虽然存在各地政府“抢宝宝”,但其行为及方法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于国于民都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对此无可厚非。
我们今天说的是一些中间服务商借助“洼地”的“壳”违规操作所带来的税收风险问题,旨在引以为戒。
由于税收“洼地”方法是充分建立在纳税人想“避税”意识形态上的,一开始推行就引起一些企业的“骚动”。它不但令一些纳税人“垂延三尺”,其中凸显的商机也同样吸引着一些困在瓶颈线挣扎的中间服务商。
这些中间服务商自发的成为联接“洼地”与纳税人的桥梁。但是他们与政府的出发点不同的是,政府是为了拉动地方经济,用自己腰包的钱招商引资,利国利民。而中间服务商则更多是在“利益”二字的驱动下,激发的“善心”。表面上是“服务”,但是操作方法上暴露出“金钱至上”"违规驾车“的痕迹。
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中间服务商将存放在历史已久的“商道游戏”拽扯出来,掸去灰尘,一路举着“专业避税”的大旗,偏离政府最初的轨道,用足以”引无数听者竞折腰”的承诺,诱导一些对税收无知的纳税人进入“洼地”注册公司。
他们用“简陋”话术让许多获取巨大利润不想缴税的企业主们,看到了”避税“的希望。”洼地“的蝴蝶效应迅速在国内蔓延的同时,也埋下了税收风险的”导火线“。
注册空壳公司,然后借“壳”开票和抽逃资金,是诱导纳税人入“圈”的基本方法。
他们不在乎带着镣铐与狼共舞,更不在乎推销中编造虚假“承诺”本身所带来的风险,而在乎如何抓住机会“突破天花板”。
记得2018年参加一次活动,活动中偶遇一个某财税咨询公司的经理,闲聊中他说:“徐老师我们公司请您做税收专家顾问可以吗?现在的税收“洼地”特火,收益也很高,我们给您高提成。”
开始我对他的话是“不屑”的,但是从事三十多年税务机关执法工作的阅历,引发了我的好奇心:“你公司有几个财税专业的人?每个月收入有多少?”
他略带矜骄的神态回答:”加上我只有三个人,都没干过财税,但是我们一个月收入在40多万。”可能是怕我不信,又连忙说道:“其实做“洼地”不需要懂财税知识,主要是抓住企业不愿意缴税的心态,我们给他们画一个避税“大饼”就OK了。
显而易见中间服务商无章无序的“玩法”,已经失去了政府最初的意图。
这种偏离”轨道“的玩法,最终随之而来的就是2019年税务稽查对“洼地”企业的清查,一场躲之不及得“洼地灾难”来临。
灾难一、空壳公司
想利用“洼地”税收环境进行避税的企业,大多已经有了自己固定的经营场所,随意迁移地址是不可能的,此时,中间服务商就会为其在”洼地“,以咨询公司的名目注册一个或者多个“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其实根本没有实质上的业务交易,主要是利用“壳”公司满足上下游“过票”和“抽逃资金”的问题。这种情况最常见的行业就是“医疗”和一些缺乏票据的企业。
例:
甲企业是一家科技公司,由于人员费用和销售费用过高,就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在某地税收“洼地”注册了三家咨询“壳”公司。然后甲企业与税收洼地“壳”公司签订技术咨询虚假协议,每月甲企业将人员费用以及销售费用拨付到税收洼地“壳”公司,“壳”再向个人分发费用。
税务稽查如何发现税收违法的蛛丝马迹?
甲企业本身就是软件技术公司,所有的技术产权都属于本公司,而且该公司属于一家中大型企业,而税收“洼地”的“壳”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无论是从规模和技术都无法与甲企业相比?
对此疑点税务机关延伸到甲企业所属注册的税收”洼地进行核查,最终确定税收“洼地”与甲企业存在关联下的“虚假合同”“虚假业务”“虚假发票”重大嫌疑,并立案进行全面调查。
这种“避税”的方法最大的危害,就在于公司构成的主观故意下,虚假业务操作中所涉及到的票据、资金、业务整个链条的“违法”。
这种违背政府意图违规操作的“洼地”现象中,流露出了人心一旦被物欲所驱使,迷失方向也就成为必然的。
税收“洼地"在一些非税务专业的中间服务商违规操作下,不但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危害,对于纳税人造成的涉税风险可以说是一场“灾难”。
所以,当有人问我,税收“洼地”是否有风险?我以解词的方式做了解答。
“洼地”的含也就是:“平地上挖了一个坑”,这个坑的主要含义是他没有正当的“名分”,如同“小三”的存在,人们只能依据道德的戒尺来鞭打他,但是在法律上也无法给与相应的法律追究。
一个企业达人形容税收“洼地”:
“不入税收“洼地”是失魂,因为每天短信和耳边总是传来“洼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佳音”,如同苍蝇,不叮人但膈应人。
入了税收“洼地”是落c因为利用c合同、虚开发票,总有一天会成为灰头土脸的“阶下囚”。如果让纳税人自己把握好税收法律的“临界点”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就如同世上没有“视金钱为粪土”的人一样。这与素质、道德、修养事无关的,是税收环境问题。”
看来,每个进入税收“洼地”的违法者在选择进入这个坑之前的心态,都是以战战兢兢的方式,和一直以来存有侥幸的心态“铤而走险”,最终依靠心中那股燃烧的火焰,寻到了“洼地”这个契机。
灾难二、虚开发票
反观税收洼地给纳税人找来的“灾难”起源在于社会一些中介服务商的“诱导”和“夸大其词”的承诺,致使一些为了逃避税收,就在中介服务商的诱导和提供便利服务的下承诺下,纷纷进入“洼地”注册无数个咨询空壳公司,然后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虚开发票。最常见的企业就是电商、医药行业代理商。
2017年10月一个做医药咨询公司的经理找到我,询问了一些关于医药行业税收清查问题,当我给他财务数字做了一个简单的税收风险分析后,其结果让他没有想到的是,我会从他提供的简单财务数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四个数据中就分析出企业存在“两套账”和“虚开发发票”“抽逃资金”的问题。原本笑容满面的他顿时变得坐立不安。
后来他又找过我一次,说有人给他建议到税收“洼地”注册空壳公司,不但可以避税而且可以理直气壮地“走票”。
对此我的答复是:要想攀登高峰,首先应该清理身体中的病灶,然后再根据身体状况进行“营养”配餐,而不是携带“病毒”到处寻找“藏身之地”继续干着老本行,这样迟早都会出问题,而这种问题一旦从量变达到质变,后果一定是严重的。
例:
甲企业是一家医药行业的中间药代理商,主要从事上游与下游的业务对接。该企业主要职能除了推销药品,还在广泛的,无章无序的“过票”和“走游资金”。税务机关推行医药行业“两票制”之后,受到最大的冲击就是票据的限制和资金的监控,故此,这些医药行业中间药代理商就会在税收“洼地”中间服务商的指引下,选择税收最优惠的“洼地”进行注册公司,当尝到甜头之后,又会在此基础上到多个地区或者原地衍生注册多个“壳”公司。然后签订“阴阳合同”伪造虚假业务进行“过票”和“过钱”,以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行为最大的风险在于构造虚假业务的“主观故意”下而形成的“虚开发票”的恶意性。
最大的灾难就在于虚假业务链条中违法痕迹明显,潜伏时间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在税务机关穿透式数据监控中显现出疑点。
此时,当事人就会寝食不安!!
这种后果,其实探险者谁都清楚,只是用存有侥幸的心态,自己切断与了税收法律约束的”链接线”。而这个过程中涉及法律责任人则存在于法人、主管业务经理以及财务知情主要业务负责人。违法事实一旦被发现,侥幸躲开的这种灾难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t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虚开发票的特征: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有的税收风险形成的灾难起源于“侥幸”。
侥幸在人工税务稽查时代,可以说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现在,每个纳税人所处在互联网数据信息滔天巨浪之中,依靠侥幸和人际关系这个坐标消除“灾难”已经失去了可依靠的“力量。
此次,税收“洼地”被严查的企业还有:
1、利用空壳公司相互开票,形成票据对冲,以此进行逃税;
2、利用咨询公司、服务公司、劳务公司进行虚假交易,用虚假成本、费用进行逃税;
3、签订阴阳合同,虚拟业务抽逃资金;
4、股东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以此逃逸分红个人所得税;
.......
合理的利用税收“洼地”确实起到一定的节税效果。但是,如果存在利用税收优惠的便利条件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就应该尽快的将历史账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的清洗。割瘤的“痛”不怕,怕的就是“良性的瘤”没有及时医治,错过了“疮患洗之愈”的机会,最终就会形成无法纠正“恶变”的结果。
税收违法中,涉及到一些企业“逆道驾车”,最后导致法律追责”灾难”,说到底都是缺乏专业的税收常识和无法拒绝有悖于法理的诱惑,最终落得“占小便宜,吃大亏”。
切记:
不是所有把旗帜插在高地上的人,都是成功者。2020年在自我认知中,提高识别风险判断能力,税收——秉承不同流合污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