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建安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经营模式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加之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涉税风险度高,我们总结了以下建筑行业十大增值税涉税风险,以帮助企业应对增值税疑难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有货有交易但开具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建筑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
(一)对外虚开发票风险。包括为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为虚增收入而虚开发票,为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发票等情况。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建安企业总成本中,人工成本占据20%~30%,材料成本占据60%,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在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的诱惑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一要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金额大小、虚开普通发票份数达到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对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还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认真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收到发票后,及时到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真伪;核实供应商信息,可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了解对方企业的工商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登记状态、变更信息(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信息变更)、抵押出质信息、经营异常信息、违法信息、抽检抽查信息、企业年报的公示情况。交易中,建议非现金付款,做到有迹可循;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对方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的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如果在后续发现发票有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落实企业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规定财务、采购、销售等经办人员的审核责任,明确违责后果。
二、税目适用错误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它的税目是建筑服务。如果错误将建筑服务税目与其他增值税税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还会因此选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分类编码)导致发票不合法。建筑服务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例如开发票时输入工程进度款,选择分类编码“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我们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如果选错了编码,会形成错票,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增值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下是易与建筑服务相混淆的税目,应以关注。
(一)电信安装服务,税目不是电信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税目不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三)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税目不是租赁服务,而是建筑服务;
(四)工程设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文化创意服务下的设计服务;
(五)建筑图纸审核,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六)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研发和技术服务;
(七)工程造价鉴证,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八)工程监理,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鉴证咨询服务;
(九)委托代建,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商务辅助服务;
(十)航道疏浚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物流辅助服务;
(十一)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生活服务;
(十二)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税目不是建筑服务,而是其他现代服务。
税目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实际工作来判断,举个例子,甲建筑公司为市政工程提供植物种植服务,在施工过程中同时提供植物养护,这里的植物养护税目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还是其他建筑服务?
答案是其他建筑服务。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为了保证绿植存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植物养护。工程期间植物养护收费是工程造价一部分,此时的植物养护属于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筑服务适用10%的税率?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在质保期内园林绿化公司必须保证绿植存活,死亡必须补种。这种在质保期发生的养护费由于含在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里,植物养护也是属于园林绿化工程,税目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在质保期结束,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才按“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当然对于苗圃等植物养护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此时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6%的税率,但要注意不能够为了达到少交税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本案例中如果是单独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
三、计税方法选择错误
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不变。部分企业计税方法选择错误,将一般计税的用成了简易计税,造成税率适用错误,造成少缴增值税。或者将应采用简易计税的用成了一般计税,造成对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合法。
(一)应适用的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存在的风险是上述应适用简易计税的未适用简易计税,对不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使用了简易计税。如对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如果要享受简易计税,应当对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在会计上做单独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服务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四、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
建安企业在进项抵扣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了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建筑业中最常见的是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判断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时,把握一点,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是正列举,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可以正常抵扣。
(二)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运用下面的公式进行正确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这个公式的理解,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进项税额能不能划分清楚,如果能够准确划分出来简易、一般计税各用了多少,用于一般计税的可直接抵扣,用于简易的不能抵扣,就不需要计算分摊了;如果不能划分,才需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不能按其他的比例来计算分摊。三是这个规定了沿用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中清算的概念,对按月转出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按年进行清算,有差异的话要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不清算。
五、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不同,兼营指纳税人同时有两项或多项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常只要是具有关联性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的一般都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业有关的三种情形:
(一)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安企业可能存在销售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未分开核算的情形,这样需要从高全部按照货物13%的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同样可能存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但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形,这样对于安装服务不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需要从高按13%税率。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可能会存在部分企业将设备销售额故意混淆为服务销售额进行“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