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很多财务人员取得自然人到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仍然弄不清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要紧,关键是掌握了判断方法后,事情就变得简单多了。
今天有人咨询,一单位财务人员拿到这张王某代开的“土方工程”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有点茫然无措了。
该财务人员搞不清楚她们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一:我们先了解一下江苏省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代的发票票面信息显示,在备注栏没有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字样。
由此可以初步判断,该单位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我们取得该发票的单位如果还不放心,需要向代开发票的个人王某要一下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税收缴款书》,看一下税务机关是如何扣缴税费的。在我的指导下,把该张发票对应的《税收缴款书》要来了,如下图所示:
我们通过该《税收缴款书》可以得知税务机关是按“经营所得”税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项目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支付人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三:我们通过对江苏省地方有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缴款书》可以断定收取发票的单位不负有该项业务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可以收取该张发票。(提醒: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不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是增值税专票发票)
第四:总结一下判断方法
纳税人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时,第一步先看一下代开发票所在地区的税收法规规定,票面备注栏是否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字样(这个备注全国各地并没有统一规定,因此是否备注要依据各地规定而定。);第二步可以再向代开发票人索要《税收缴款书》原件或复印件确认一下,这样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