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2020年第64号)
佛山市顺德区钡创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0〕501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0〕501 号 2020-7-8
佛山市顺德区钡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572428432U)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8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具备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注册经营异常、上游企业异常情况下,于2015年4月27日~2016年1月19日期间为东莞市嘉鲁特注塑机械有限公司等207间公司,共虚开1689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33140,发票号码:25996845~25996868、25996870~25996899、25996900~25996937、25996939~25996967;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9054782~09054888、09054890~09054932、09054934~09054961、09370535~09370632、09370634~09370635、09370637~09370641、09370643~09370644、09370650~09370698、09370700~09370701、09370703~09370708、09458339~09458358、09458360~09458377、09458381~09458501、09458503~09458518;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8841692~18841727、18841729~18841871;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6943043~16943221、17026249~17026283、17026302~17026428、17076969~17076975、17076978~17076980、17076983~17077050、17077054~17077148、17176366~17176510、17176512~17176514、17206236~17206265、17343350~17343529,货物名称是冷板、钢板,金额共166650663.27元,税额共28330612.66元,价税合计194981275.93元。违法事实表现为:
(一)发票异常
你公司从广西利妙财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翰风方世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优祥宝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顿富莱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共1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涉案发票金额共19630942.12元。你公司从本地陶瓷公司和贸易公司取得大量地砖、瓷砖、抛光砖的进项发票,而销售开发票货物只有钢板和冷板,存在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你公司在2015年4月前是零申报或申报销售额较少,却从2015年4月~2016年1月期间大量开具1689份发票,金额共166650663.27元,缴纳增值税832458.13元,存在短时间内大量开票的异常情况;你公司曾因开票金额变动异常列为风险企业,2016年1月27日征收分局控票从每月最多供应180份发票改为1份发票后,你公司走逃没有申报,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二)企业资金流异常
你公司收取下游客户货款基本是同一天转移到梁松坚、吴滔私人账户或转付给上游客户账号;支付上游陶瓷企业款项时,基本是先取得梁松坚私户的转款后付给陶瓷企业;部分上下游客户没有收付款项记录。广西第一稽查局对广西顿富莱贸易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称广西顿富莱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受票单位(含你公司)资金后,当日转到南宁市腾之跃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腾之跃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当日转到吴滔、林嘉茵个人账户。吴滔同时与佛山市领广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梓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建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哲群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爵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协贵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乾墘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飞烨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坤盈贸易有限公司等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检查的企业存在资金划转,构成资金池链条。
(三)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你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成立,没有仓储仓所也没有申报登记其他住所,银行账户没有水电工资租金支出。检查人员到登记住所地址只是一间空办公室,没有发现你公司,无法与法定代表人梁松坚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文书。你公司从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起不再进行纳税申报,于2016年7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账簿、经营资料和税务资料。你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你公司取得水电费发票和仓储发票,销售额却在短期大副增加,有大量的下游企业,多数是只交易1次,没有相对固定客户。你公司是风险企业名单,在风险提示后走逃。
(四)上游企业异常
你公司有20户上游企业位于外省,其中18户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企业。
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在各种异常情况下开具16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证明了你公司取得广西利妙财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翰风方世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优祥宝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顿富莱贸易有限公司1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发票。
2.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公司2015年4月~2016年2月期间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清单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乐从税务分局出具的已抵扣进项税额证明及其他资料。证实你公司进项发票信息和取得广西利妙财风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翰风方世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优祥宝商贸有限公司和广西顿富莱贸易有限公司197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12月~2016年1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信息,有检查人员制作资金流向图,显示你公司对公账户汇入货款均转移到梁松坚和吴滔的私人账户,没有水电费、租金、仓储费的支出和相应发票。
4.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以及检查人员制作的统计表。
5.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6.有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你公司进销比对信息、上下游企业信息等资料。
7.有检查人员送达税务文书的现场笔录、现场图片和公告文书相关资料。
8.有你公司所属期2015年4月~2016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明细查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认定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89份(发票代码:4400133140,发票号码:25996845~25996868、25996870~25996899、25996900~25996937、25996939~25996967;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9054782~09054888、09054890~09054932、09054934~09054961、09370535~09370632、09370634~09370635、09370637~09370641、09370643~09370644、09370650~09370698、09370700~09370701、09370703~09370708、09458339~09458358、09458360~09458377、09458381~09458501、09458503~09458518;发票代码:4400141140,发票号码:18841692~18841727、18841729~18841871;发票代码:4400152130,发票号码:16943043~16943221、17026249~17026283、17026302~17026428、17076969~17076975、17076978~17076980、17076983~17077050、17077054~17077148、17176366~17176510、17176512~17176514、17206236~17206265、17343350~17343529)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点第一款: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