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湖北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众多企业和个人都纷纷进行了捐赠,包括现金、物资等。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目前有不少企业和个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现金,直接将资金汇到了该院的指定账户,那么这样的现金捐赠是不是也可以全额扣除呢?
根据我们上面的9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文件中不包括现金直接捐赠,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和个人直接将现金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能适用限额扣除,更不能全额扣除。如下表所示:
单位和个人抗疫捐赠扣除总结 |
捐赠类别 |
税种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 |
直接向承担疫情
防治任务的医院 |
执行期间 |
政策依据 |
现金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扣除 |
不得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至??(另行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扣除 |
不得扣除 |
物品 |
企业所得税 |
全额扣除 |
全额扣除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扣除 |
全额扣除 |
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注意执行抗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要盲目想当然的适用,要注意政策的适用条件,不要做了好事,还要承担后续的税收风险。(与有关部门沟通,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操作公益性定向捐赠来得到补救。)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注意到这一捐赠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将这一捐赠情况也纳入到全额扣除范围。经与捐赠企业沟通,主要是也想捐赠医疗物资,但由于捐赠时相关物资紧张,无法购买到,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现金给定点医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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