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购进了一批建筑材料,因数量较多,临时租用了一块场地用作堆场。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将场地临时租用费1000万元计入了土地成本科目中,并打算在未来的增值税处理时,将此笔费用冲抵土地成本。
沥呕君建议:
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此块土地仅为临时性堆场,无法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不宜冲抵土地成本在增值税前扣除。退一步说,企业财税人员如若真将这笔费用计入土地成本也无伤大雅,但若将之用于冲抵土地成本,则存在偷逃增值税之嫌。
偷逃的增值税额为:1000÷(1+9%)*9%=82.5688(万元)
相关法规: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一节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沥呕君再次温馨提示一句:房地产企业的财税工作人员在处理日常涉税问题时,一定要在充分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实质,正确判断并引用对应的税收政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2012年11月的解答——
土地闲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闲置费可以税前扣除。
而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请问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建立在税前扣除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基础上的要求。……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者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者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等等。合理性原则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支出调节利润水平,规避税收,以及全面加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工作提供了依据。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
其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支出,限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的成本,指的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在扣除阶段方面的要求。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之意,也就是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支出,是企业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符合一般社会常理的,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或者情况的支出。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税前扣除应遵循合法性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该部门规章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