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三大误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何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10
摘要: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近日,在汇算清缴即将结束之际,笔者发现在“德居正财税”和“中泰信和”财税交流群中依然有很多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傻傻分不清楚?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对二者在适用条件、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区别存在着诸多误区!

  误区一:高企认定条件理解有误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多重条件,其中对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要求如下:

  以上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收入总额比例要求该如何理解?比方说,甲企业2020年申请高企认定,其2017年、2018年、2019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0.8亿元、1.2亿元、2亿元;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这种条件下,如何计算和判断甲企业是否满足以上占比要求呢?以下为某企业财务人员“李小三”和“张小四”的理解,究竟谁的理解是正确的?

  “李小三”:甲企业2020年申请高企认定,最近一年即2019年销售收入为2亿元,研发费用支出为2000万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为10%,满足了最近一年,即2019年销售收入2亿元,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要求。

  “张小四”:甲企业2020年申请高企认定,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0.8亿元、1.2亿元、2亿元(合计4亿元);研发费用支出分别为8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近三年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占近三年的销售收入总额的10%,同样满足了最近一年,即2019年销售收入2亿元,研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要求。

  以上两人的理解,究竟谁对谁错?你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其实以上理解中:“李小三”的理解是错误的,“张小四”的理解才是正确的,实务中,很多人初看政策,常常误以为只要最近一年满足比例要求即可,实属断章取义之举,忽略了政策上下文的前提假定条件,其实政策规定条件为双重标准嵌套的双向要求: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与销售收入总额占比比例要求规定是适用不低于3%、还是不低于4%、抑或是不低于5%,要视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总额而定,这其中也暗合了政策制定精神层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因为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受市场环境、新技术、可替代产品、经营策略等因素的影响,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支出也会随市场变化有涨跌起伏,如果单依近一年的研发费用总额与营业收入总额占比标准来卡的话,在合理性和谨慎性上的考虑是明显不足的!故,另设一层条件即按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占比要求来平衡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通过综合三年的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占比要求来设定认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企认定门槛,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系统性、持续性、真实性研发创新的精神理念。

  误区二:高企和研发加计概念混淆

  近日,在“中泰信和”财税交流群中,有人问:“公司今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低于销售收入的60%是否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样的提问!明显混淆了高企认定条件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上文图中所示:“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而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即使低于60%,并不影响符合条件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另外还有人在“德居正财税”交流群中问:“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能加计扣除吗?

  其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认定存在内容重叠,即均涉及研发费用支出问题,但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其实两者并无直接关系。高企认定是判断是否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除禁止类行业或活动外的所有企业只要有真实合理的研发费用支出均可享受,换句话说,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才能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减按15%税率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而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的范围不仅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还包括众多符合条件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加计属于雨露均沾型),除此之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适用条件、内容、方式上依然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总的来说有以下几大区别:

  另外以上图片列示的4大区别中关于项目费用明细归集口径的不同之处在实务中并不太好拿捏和把控,不同之处的区分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除了以上诸多的区别之外,在此还需延伸说明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相同点:“适用活动基本相同”。二者对于研发费用均要求企业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对于流于形式类、无实质改进突破类的研发费用是不予支持和认可的。

  但在实务中,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存在研发费用不符合高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方面,譬如,研发费用占比未达到认定标准;账面核算的研发项目支出多数无法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并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可是很多企业通过技术性的虚假申报操作申请通过了高企认定,一方面享受了国家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享受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其实均是间接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可能面临着很大的法律和税收风险。(可参考判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85号)。

  误区三:高企认定适用年限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有人问:如果企业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为那三年?在那三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是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还是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申请通过高企认定证书后,还需持续性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吗?

  其实,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认证通过,也就意味着可以连续3年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3年的有效期自取得证书年度起算,上例中2020年12月1日取得高企证书,即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政策到期后,需重新进行高企认定,在认定时,依然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和条件来申请,比方说,甲企业在2020年高企认证通过时,在需满足的条件中,满足了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要求,享受了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税收优惠,在期满再次申请时(2023年),依然需要满足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占比上的比例要求。如此一来,想要持续性享受优惠政策,也就意味着实现了连续性滚动满足认定占比条件的良性循环了,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支持企业持续性、系统性、实质性、创造性进行研发创新活动的政策导向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