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证监局于7月1日刚刚宣布贵州易鲸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鲸捷”)进入辅导上市前的规范指导阶段,其董事长李静就被易鲸捷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向税务机关举报巨额偷逃税。
7月25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李静涉嫌巨额偷逃税案”举报材料已由国家税务总局转到山东税务局。
该消息也得到了举报人刘诗源的确认。刘诗源对记者说,他在7月上旬分别接到山东税务局和济南市税务第一稽查局的电话告知,“对李静涉嫌偷税的举报已正式受理,为了不影响税务机关办案,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涉嫌偷税被举报
6月3日,刘诗源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易鲸捷董事长李静偷税,举报称:李静通过“阴阳合同”,在转让济南维鲸捷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易鲸捷股东,以下简称“济南维鲸捷”)股权的1.2亿元收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款,涉嫌偷逃税款约2000多万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当场向刘诗源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接收回执》。
易鲸捷是贵州大数据产业集群中的本土培育出来的小微企业之一,曾获得了当地政府的投资,以及试点以本土创新技术为当地两家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库服务,累计获得了总计6亿多元的订单。
天眼查显示,易鲸捷成立于2015年12月,李静担任公司董事长,初始注册资金6887.20万元,经过数轮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7334万元。今年4月30日,易鲸捷获得了中国软件(600536.SH)的战略投资。
查阅资料显示,2020年,李静向包括彭女士在内的8名个人和公司,转让她在济南维鲸捷个人股份和权益比例,其中权益比例转让份额合计21.9667%。
济南维鲸捷成立于2016年3月17日,注册资本3272万元,李静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刘诗源为济南维鲸捷的股东。截至目前,济南维鲸捷持有易鲸捷37.49%的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在转让济南维鲸捷股份时,李静与彭女士等人签订了《关于贵州易鲸捷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彭女士等人通过购买李静持有的济南维鲸捷个人股份从而间接获得了易鲸捷的股份。
2021年3月25日,刘诗源接到李静通知,称要求配合办理股权登记。但是,作为济南维鲸捷股东,刘诗源发现要求股东签字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济南维鲸捷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和入伙协议显示,彭女士等人入伙出资时间被提前至2016年3月24日,即济南维鲸捷成立后的第7天。
据刘诗源介绍,涉及股权转让的《关于贵州易鲸捷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并没有提交给工商登记部门;彭女士等人则以获得济南维鲸捷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数额实现了股权受让,这也意味着李静通过隐瞒股权转让逃避了纳税申报。
又是利用“阴阳合同”逃税?
在今年上半年,艺人郑爽曾被举报利用“阴阳合同”巨额逃税,易鲸捷董事长李静此次同样是被举报利用“阴阳合同”逃税。
从举报信中提供的易鲸捷B轮融资协议显示,公司在2016年到2018年经过A1和A2轮融资,分别获得1.28亿元和4000万元投资,估值为10.08亿元;2019年11月,公司B轮融资通过增资扩股吸纳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1亿元人民币后估值为14.87亿元。
李静在与彭女士等人签订转让济南维鲸捷股份的《关于贵州易鲸捷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时,双方则是按照易鲸捷2019年11月B轮融资后14.87亿元估值价格计算。李静出售济南维鲸捷21.9667%权益比例,相当于易鲸捷股权比例为8.2353%,获得收入为1.2245亿元。
刘诗源发现,李静按照公司亏损和无盈利评估向税务部门申报,彭女士等人则以入伙出资方式办理工商备案,备案资金仅为320.6818万元,与李静实际获得股权转让价款1.2245亿元相差1.1924亿元,这是通过隐瞒股权转让达到偷逃税目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建章律师表示,通过举报材料发现,这是典型的利用“阴阳合同”方式偷逃税款,是国家税务总局严厉打击的偷逃税行为,《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在实现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予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将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易鲸捷董事长李静在回应因偷税被举报时,对记者表示“不清楚”。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王文志
华税短评
一、举报材料反映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方式
根据举报材料,李静涉嫌以“阴阳合同”转让合伙企业股权,实际转让收入为1.2245亿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嫌偷逃税款约2000多万元。具体的操作方式为:李静与股权受让方(彭女士等8名个人和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2245亿元,此为“阴合同”;而股东签字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和入伙协议,则将彭女士等实际的股权受让方作为入伙出资人,出资额320.6818万元,并且将入伙出资时间提前至合伙企业刚刚成立时,此为“阳合同”。如此一来,彭女士等以获得合伙企业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数额实现了股权受让,李静通过隐瞒股权转让逃避了纳税申报。
二、个人股权转让成为税务精准监管对象
自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局针对八大重点监管领域和行业制定多项举措,其中在个人股权转让领域精准监管方面,各地陆续发布有关“持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通告;个别地区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方面专门设立股权转让板块,如广州税务局拓展了“区块链+股权转让”应用系统,杭州税务局推出“个人股权转让‘数智化’分级分类管理服务”项目。这一系列精准监管举措一方面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作为股权交易完成的必经程序,对于今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起到预防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业务深入发展和专项行动的开展,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仍然面临被识别进而成为重点稽查对象的可能。
三、个人转让股权需注意以下涉税风险点
1、股权转让价格异常,0元转让、1元转让、等额转让、企业盈利但转让价格不合理的折价转让、同一企业短期内股权转让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形;
2、掩盖股权交易实质,如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转让价格,通过增资、减资变相实现转让股权等情形;
3、虚假申报或不申报,如通过提供虚假亏损财务报表以降低税负,自然人股转未依法申报,个人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未依法申报;
4、受让方或受赠方未扣缴个税,如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5、低报收入、高报成本,如股权转让中与股转有关的违约金未计入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的转让成本确认不实;
6、纳税要素确定错误,如股权代持情形下,股权转让税负承担主体确定错误,股权转让中纳税地点错误。
2019年3月的解析——
股权转让中,签订“阴阳合同”只有风险没有收益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张三和妻子注册了一家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A公司投资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B,投资1000万元,占股100%。因B公司前景较好,某自然人李四对其估值1亿元,欲购买B公司10%的股份,张三欲将其套现至个人。
正常情况下:A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1亿×10%-1000万×10%)×25%=225万元
张三从A公司分红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万-100万-225万)×20%=135万元
合计应纳税=225+135=360万元
张三和妻子商量后,觉得卖了1000万元,税就要交360万元,扣掉成本后,也就只能落下540万元,不划算。于是和李四商量后,想出一个利用“阴阳合同”来省税的招,具体操作如下:
将A公司持有的B公司10%的股权平价(100万元)转让给张三,股权未增值,A公司不交企业所得税;张三与李四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转让价为100万元,阴合同转让价为1000万元,阳合同转让价未增值,张三不交个人所得税。合计纳税为零。张三和妻子净落900万元。
两年后,因受市场影响,B公司估值下降为8000万元,因不再看好B公司的未来发展,李四有意将其持有B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五,转让价800万元。
这时问题来了,李四用1000万元买的股权,过了两年时间,卖了800万元,直接损失200万元,投资彻底失败,心里很是郁闷。然而,更郁闷的事还在后面。由于当初和张三签订的阳合同转让价是100万元,税务部门认可的投资成本也只有100万元,也就是说,李四还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800-100)×20%=140万元
本来投资损失了200万元,李四就很难受,听说还要补交140万元个税,李四彻底崩溃,一怒之下,将张三利用“阴阳合同”偷税的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举报。
等待张三的将是税务部门严厉的惩罚……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一个“链条”,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这个“链条”串起来。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所得税它也是一个链条,尤其是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虽然从表明上来看,张三通过“阴阳合同”省了360万元的税,但是由于李四的名义购买成本低于实际成本,实质上,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所得税转嫁给了李四,等到李四再次转让股权时,张三当初少交的一部分税款就由李四来承担了。李四能愿意吗?
其实,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方式非常多,有些方式是完全合法,没有任何风险的。
而利用“阴阳合同”来省税是最愚蠢的一种方式,不仅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收益,完全得不偿失。
随着税法的日渐完善、“金税三期”的逐步升级、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像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省税方式已经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未来,企业或个人要想节税,前提一定要合法,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具备深厚的财税功底,如果对自身不是很自信,选择与有实力的专业机构合作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来源:正和智参 作者:正和智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