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正确与否,取决于企业应税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只有正确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才能保证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正确无误。
(一)关于收入总额的内容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行为所获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及其他利息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收入。
3.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4.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的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收入、包装物押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关于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
对应税收入总额的稽查,主要稽查有关总账、明细账及原始凭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稽查应税项目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对收入的计量、价格的确认是否正确,有无截留收入转入“小金库”的行为,或挂在往来账上的问题;
2.价外费用是否并入收入,有无直接抵减费用或挪作他用的问题;
3.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是否真实,有无将商品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从而转移利润的问题;
4.对来料加工溢料是否计入收入,有无私自将溢料出售存入“小金库”问题;
5.企业专项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产品(商品)是否按销售处理,是否存在故意漏记的问题。
另外对企业应税收入的确认,还应与税法的相关内容衔接:
1.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企业出售或对该资产进行清算时,如果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价格,应以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高于当初捐赠时的价格,应将扣除清理费用的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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