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所称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所称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这些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上述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上述所称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对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纳税人也应当就其纳税贴花。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书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书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纳税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某人因其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需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各自就所执一份凭证履行纳税义务。

    (二)稽查

    1.对立合同人的稽查。按税法规定,合同以其订立人为纳税人。对立合同人的稽查,应重点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调查:

    (1)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都已按规定纳税贴花。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都应依法纳税。在稽查中,首先应当注意的就是是否存在只有一方当事人纳税,另一方当事人以税款已缴纳为由,拒绝纳税的现象。

    (2)应税合同的纳税人是否都按规定纳税贴花。实践中常见的逃税情况有:①混淆应税合同与非税合同的界限。例如只按兑现或按期兑现合同纳税贴花,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合同不纳税贴花;合同正本按规纳税贴花,合同副本不论是否代替使用均不纳税贴花;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只对订立的合同纳税贴花,而对开立单据作合同使用的,则不纳税贴花等。②混淆应税合同与免税合同的界限。例如把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经济合同称为意向书、契约等,并据此将其作为不需纳税的凭证处理。稽查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是否能起到合同的作用为标准,而不是以其订立的契约或意向书的名称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凭证,进而判断其是否应该纳税贴花。

    对立合同人进行纳税稽查,首先应当掌握其订立合同的整体情况,这就需要稽查人员深入企业单位内部的各有关职能科室,如供销科、储运科、业务科等,调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所订立的合同、单据;其次,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最后再对合同的纳税贴花情况进行稽查,并与“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印花税支出进行核对,看是否有应税未税或应税少缴的情况。

    2.对立书据人的稽查。这里的书据是指产权转移书据。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对立书据人的稽查,首先应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要再次贴花。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立书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经接受了这张书据,就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其补贴印花。其次稽查时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稽查人员可以先审查企业单位的“固定资金”、“无形资产”账户的变动增减情况,然后再核对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纳税贴花。

    3.对立账簿人的稽查。这里的账簿是指营业账簿。按照《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单位或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总分类账簿、明细分类账簿和日记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载、现金日记账等),但不包括备查账簿,如工商企业的受托来料加工登记簿、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登记簿和金融企业的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凭证登记簿等。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等不属于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以立账人为纳税人。对立账簿人的稽查重点,一是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形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簿不纳税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应按规定贴花。二是分清企业单位的记账方式和营业账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账簿,无论是订本式账簿,还是活页式、卡片式账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即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后按册贴花。在采用电计算机记账方式下,对平时输入计算机的综合、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对立账簿人稽查的主要方法是深入到企业单位的财会部门,先了解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形式和设置账簿的名称、种类与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审查各种应税账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总分类账簿,要重点审核计算贴花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无少贴印花税票问题;对其他应税账簿,要审查账簿首页上角是否贴足印花税票,贴花后是否按规定划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