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
被查单位名称: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龙;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油漆及稀释剂、合成树脂、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劳保用品、文体用品、铝粉的销售;属常州市国税局新北区分局辖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基本案情
1、案件来源。2005年5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文件要求和分局工作安排,我稽查小组对该公司2004年11月份收受北京凯霖悦达胜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发票协查。
2、作案手段。经检查,该公司为了达到偷税目的,由法人代表陈龙主动与广东籍无业人员魏茂强联系,称是否可以帮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约定支付7%的开票手续费。2004年11月20日左右,魏茂强将已开好的北京凯霖悦达胜经贸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陈龙,金额294807.69元,税额50117.35元。魏茂强于2004年12月2日来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收取开票费24150元现金,并写有收条。
据魏茂强交待,取得的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支付7%开票手续费从北京的票贩子处买回来的,再以7%的卖给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同时还交待, 2004年12月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将取得的北京春辉凯莱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为396581.20元,税额为67418.80元,卖给了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并收取了7%的开票手续费。
同时,在进一步检查中发现, 2002年至2004年期间,因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发票,销售货物526949元未申报纳税
3、违法事实。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公司在2004年11月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117.35元。2002年至2004年期间,隐瞒销售收526949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偷逃增值税76565.24元的违法事实。
同时,通过对该公司的纳税资料的全面检查发现, 2002年共收受以深圳等地5家公司公司名义开具的共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均为变造发票,合计税额141286.85元,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办案经过
1、查前分析。通过对该公司近两年来的税收征管信息的分析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的经销业务,以批发为主;2001—2004年度销售收入分别为158.28万元、636.79万元、586.42万元、698.21万元。应缴增值税分别为1.46万元、2.09万元、3.2万元、13.74万元;税收负担率分别为0.92%、0.33%、0.55% 、1.97%。通过对上述各项指示的分析可以看出,2004年应缴增值税和税收负担率明显上升。稽小组通过调查发现,2004年化工原料市场较为活跃,销售形势普遍好于以往年度。因此,稽查小组认为,通过为了达到偷税目的,该公司有意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较大。
2、迅速出击。根据国税总局的协查要求,2005年5月23日,对该公司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在证据面前法人代表陈龙不得不交待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买来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经过。为了进一步取得证据,通过常州公安局经侦支队专案组对魏茂强进行立案侦查,因魏茂强已闻风出逃,公安经侦侦察人员与税务人员几经调查,转战多个省市,最后通过与深圳警方的密切配合,将躲藏在深圳某电子市场的犯罪嫌疑人魏茂强抓获归案,并于2005年X月X日将其押回常州作进一步审查。
3、乘胜追击。案件到此应该说是比较明朗,可以结案了,但职业的敏感性使我们联想到,既然该公司能够在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声势下顶风作案,是否还有“前科”?即在2001年3月份该公司成立至今,所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存在收受虚开行为。当稽查人员要调取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的纳税资料时,该公司声称由于公司不断搬迁整理,记帐凭证及发票抵扣联已丢失。
在企业不配合稽查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抵扣进项税额的第一手资料,稽查人员通过辖管税务分局的征管资料中,找到了该公司填报的进项发票登记清单。通过对进项发票登记清单的比对分析后发现,2002年1月至2002年10月间,收受以常州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面金额较大,且均为现金结算,虚开疑点较大,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通过对相关单位进行了大量的外调核查工作。通过对上述发票的鉴定,均为变造发票。
4、再度追击。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全面稽查发现,该单位不但在发票上做大做文章,而且在销售收入上也偷逃税款。经检查,2002年至2004年期间共向7个单位和个人销售化工原料526949元,由于购货方不需要发票,就进行帐外循环,不申报纳税。
四、处理处罚结果
1、对以支付手续费形式收受北京凯霖悦达胜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及国税法1997《134》号文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0117.31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一倍罚款计50117.31元。
2、对收受以深圳市木雨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5份假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和对收受以常州市中威物资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名义开具的11份变造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49447.53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96073.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罚款9000元。
3、对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应补交增值税76565.24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6681.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282.62元。
以上合计应补交增值税376130.08元,加交滞纳金105260.50元,罚款97399.93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