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单位:姜堰市××冶金工具厂
稽查单位:姜堰市国税稽查局
案件来源:专案检查
企业基本情况:姜堰市××冶金工具厂位于姜堰市苏陈镇百里村,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321284729316704,法人代表:蔡某,实际负责人为华某(与蔡某是夫妻关系)。该厂主要生产经营冶金设备、电动工具、液压工具、尼龙制品及工业用布,主要原材料是钢材、废尼龙丝、棉纱等。2004年申报应税收入440万元,应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为2.52%,2005年申报应税收入157.20万元,应纳增值税2.9万元,税负率为1.90%。
检查经过:2006年1月,检查人员根据案头审计的结果制定检查方案,进行查账准备,通过实地稽查纳税人的账物,结合询问、外调协查确认的方法取得相关的证据。
经查实,该企业于2004年9月至2005年底间,在采购原材料尼龙废丝的过程中,取得五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号码 开具日期 数量 完税价格 税金
1 (0409)200664434-L02 2004/09/07 15T 173076.92 29423.08
2 (0410)200722883-L02 2004/10/25 10T 119658.12 20341.88
3 (0411)200722859-L02 2004/11/18 17T 210683.76 35816.24
4 (0412)200769842-L02 2004/12/17 15T 178205.13 30294.87
5 (0506)200769973-L02 2005/06/03 16T 218803.42 37196.58
合计 / / 73T 900427.35 153072.65
上述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率为17%,货物均是尼龙废丝,其中前四份缴款书注明缴款单位为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姜堰市泰辉冶金工具厂),最后一份缴款书注明缴款单位为深圳市振华集团公司(姜堰市泰辉冶金工具厂),该企业已向主管国税分局申报抵扣上述税款金额153072.65元。
检查人员继而对姜堰市泰辉冶金工具厂的有关账册、凭证记录进行了检查,企业的2004年9月30日1-4 号、11月30日1-3号、12月31日1-4号、2005年6月30日1-4号凭证上记载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货:现金
2004年9月30日凭证后面附有海关报关单,其他凭证后面附有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企业有验收入库记录,现金日记账和材料明细账均有记录反映,且企业有材料的领用记录。丛表面上看手续完备、记录完整,但检查人员根据经验判断其真实性有很大疑问,且仅从企业内部难以核实。通过询问姜堰市泰辉冶金工具厂当事人王某(与实际负责人华某是子舅关系)知道:2003年,王某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供求信息,求购尼龙66废丝,2004年8月底,广东深圳有一个自称叫刘士奇打电话说有货供应,王某提出看样品供货,并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王某与刘士奇前后共发生上述五笔业务,但提供的是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报关单、空白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收据,只有最后一笔业务要求开具了现金收据,对方没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关税缴款书和委托代理费发票,有些报关单、空白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收据已被王某当废纸扔了,货款大部分以现金支付,只有7500元左右通过邮局汇给刘士奇,王某承认也没有委托刘士奇代理进口,刘士奇自称是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的人,现已无法联系。
经发函协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文锦渡海关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回函:上述五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入库信息,至此确认这五份海关完税凭证系伪造的。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几个疑点:一是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及海关关税完税凭证,二是企业为何舍近求远委托深圳物资集团公司在深圳文锦渡海关报关进口原材料尼龙废丝,增加运费成本,且见不到有关运输凭证,三是从账面上反映货款采取一次性现金结算,金额达1053500.00元,且收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收款凭证不齐全,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又没有收取代理手续费,显然不符合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经营常规。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检查人员认定该厂王某应当知道购进货物须如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销售方提供与实际不符的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前提下,仍予以接受,该厂为了隐瞒真相骗虚假的会计分录申报抵扣,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申报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53072.65元,已构成偷税。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追缴该企业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72.65元,加收滞纳金26300.85元,并处以偷税款0.6倍的罚款91843.59元。
2004、2005年度偷税额均超过1万元,且偷税比例分别达到45.21%和47.95%,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建议:从此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反思,商品从生产到消费都要经过流通环节,在此过程中,像刘士奇一部分人不属于某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他们只是根据客户的需求筹集资金、组织货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独立的商品销售活动,他们受到的制约很少,要拿谁的货,要卖给谁,都十分自由,这些人就是所谓的“自由商人”。由于这些人没有办理工商、税务方面的登记,无法使用增值税发票,而他们在销售货物时,购货方大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在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时,如供货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时,他们就直接从其供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直接开给购货方,其差额部分再找其他发票或单据结算;如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时,他们通常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或者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这就给试图虚开发票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市场。因为这些“自由商人”流动性大,所发生的交易大多为现金结算,在对购货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进行检查时,往往因取证难、找人难、手段有限、被查对象不配合等因素使得案件无法深入下去或难以进行,最终对受票方也只能以善意取得论处,这些“自由商人”就逍遥法外,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源头就难以打掉。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买方市场仍然存在,其虚、代开行为就难以杜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