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联运发票偷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2002年4月26日,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收到下关地税分局《关于南京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举报检查请求转出的报告》,以及相关检查材料,反映南京市新华船厂储运分公司在使...

    2002年4月26日,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收到下关地税分局《关于南京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举报检查请求转出的报告》,以及相关检查材料,反映南京市新华船厂储运分公司在使用联运发票方面有重大虚开发票嫌疑。

    很快,稽查分局成立了专案组,对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一案进行深入调查。

    资料很快汇集到了专案组:南京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储运分公司是新华船舶有限股份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从事运输、代理、装卸等业务。2001年6月23日,新华股份公司将其承包给贾德才经营,承包期至2002年5月31日。储运分公司自身没有运输工具,贾德才在2002年1月1日向市大件运输总公司栖霞港务分公司租用一部车号为苏A27440拾吨半挂车一部,租用期限一年,经营收入合并汇总到南京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税收由新华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向市地税局征收局下关征收所缴纳。自2001年7月起,储运分公司共从下关地税分局领取“全国联运统一发票”18本计450份,但相应的营业税只缴纳了几千元税款。

    4月28日,税务稽查人员从储运分公司领取的大量联运发票入手,同时对该分公司的帐薄、凭证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分公司领取的18本450份“全国联运统一发票”中,有41份空白票已作切角作废处理,共使用359份,作废50份,累计开票金额1031余万元,其中“代垫费”1025余万元,“代理费”58154.46元。其开票单位遍及各地,其中南京以外的有92份。对于这些营业收入,贾德才仅将“代理费”按代理收入通过新华船舶有限股份公司缴纳了5%的营业税,同时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稽查人员还发现储运分公司收受的用于联运发票抵扣的外地运输发票疑点重重,如票面连号,金额巨大等。其中,来自于“东海县运输公司”和“灌云县下车运输站”等地的运输发票最多,分别收受了60份和14份,发票累计金额分别为502万余元和119万余元。对这些运输支出费用,储运分公司难以提供必要的合同、运单和资金流向证明,故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该承包人贾德才存在发票代开、用不实发票抵扣税款行为。
  
    专案组随即申请对承包人贾德才进行立案查处,并随即与市局公安办前往受票最集中的东海县实地调查,以掌握准确证据。在东海的实地取证,证实了事先的判断,从获得的数张东海县运输公司发票存根联来看,全部都是大头小尾发票,且发票上“东海县运输公司”早已名存实亡,发票上的"东海县运输公司发票专用章"也是伪造的。由此,检查人员证实该储运公司为达到联运发票抵扣税款的目的,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外地运输发票,金额巨大,事实确凿。此后,东海县地方税务局又进一步认定,协查的“江苏省东海县货物运输发票”均为套印的假发票(已建议另案处理)。
据贾德才交代,他承包以来,因经营不善,便开始利用联运发票中的漏洞牟取私利,即为他人代开联运发票收取“管理费”,然后用不正当渠道获得的苏北地区运输发票自行填开用于冲抵,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经抽查的大连山水泥厂、南京惠宁码头有限公司、南京港第四港务公司和南京风光房地产等单位也都证实了承包人的代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四款,税务部门最终对被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各处以5000元罚款,同时对其下属储运分公司代开发票取得的“代理费”58154.46元,在扣除缴纳营业税2907.72元、城建税203.54元、教育费附加116.31元后的54926.89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合计64926.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