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石化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栖霞区局2006年服务性调研的重点企业。实施服务性调研前,栖霞区局按照要求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按照“信息采集、案头分析、揭示疑点、调研核实、定性处理”五个步骤进行服务性调研,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分析情况,聚焦所得税
2004年该公司缴纳增值税2955万元,增值税税负率7.5%,2005年缴纳增值税390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8.6%,缴纳所得税266万元。主营业务毛利2004年为41.2%,2005年为43.8%。从历年累计情况看,增值税平均税负为8.63%,增值税税负及平均税负都高于省、市行业税负3个百分点。而所得税平均税负只有0.17%。增值税税负8.63%与其对应的产品销售毛利率应在50.76%。考虑到一些抵扣率相对较低的因素(如运输发票抵扣等),企业毛利率应在40%-45%之间,况且企业经营情况比较稳定,产品销售毛利也没有大起大落。这与所得税平均税负只有0.17%明显不相符。所以,在对照分析的基础上,栖霞区局将焦点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二、数据分析,锁定疑点
栖霞区局在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对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指标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栖霞区局认为,该企业2004年、2005年度主营业务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利润率增减变化不是很大,但应纳税所得额率变化较大,与2004年相比,减少了5.73个百分点。针对以上变化情况着重对影响其变化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栖霞区局通过一户式管理软件,取得了该公司2004年度、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部申报资料,经过审核分析发现,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纳税调整减少额”,2005年共计2198万元。通过附表十二查看,“纳税调整减少额”的构成为:本期转回、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34万元、计入应付福利费的基本、补充医疗保险464万元。二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73万元。
为弄清以上内容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栖霞区局查看了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主要是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3]4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的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对以上业务的具体财务、税收政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即本期转回、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34万元可能存在问题。
同时,在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又发现,该公司2005年其他业务收入1029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269万元,收入与成本明显不匹配。
三、有的放矢,约谈举证
针对在案头分析中出现的问题,栖霞区局共列举了以下几个问题作为约谈的重点:
1、转回、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34万元,是否符合财务核算或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2、其他业务收入:1029万元,其他业务成本4269万元,其间有关成本的列支是否符合财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将一些非生产性项目内容列入成本项目。特别是与石化系统所创办的一些服务性公司之间的往来是否符合规定。
在约谈的时间内,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我们的要求到税务部门进行约谈,但在约谈阶段,栖霞区局发现,由于该公司实行报帐汇总制,即公司财务人员只负责对下面分厂上报的报表进行汇总,对一些具体情况也说不清,而下面分厂财务负责人只负责向上报送汇总报表,税是如何报,一些增减项目是如何处理也不清楚,在约谈阶段要解决问题已经不可能。为此,栖霞区局决定上门核查。
四、实地核查,弄清事由
带着案头分析所出现的问题,栖霞区局重点到两个分厂对具体帐务处理方法和实地实物进行了查看。
(一)对转回、转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34万元,企业内部报废手续比较齐全,有各部门的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明细清单和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 1734万元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734万元
清理时计算公式: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累计折旧 1444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734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90万元
固定资产 2988万元
通过该分录,栖霞区局并没有发现该公司应纳税收入额的减少,反而增加了一块“营业处收入”190万元,但经过仔细分析,还是发现了两个疑点,即固定资产报废既没有“清理收入”,也没有发生“清理费用”。通过实地查看,该公司除一幢房屋被拆除外,其它机器机械都在原地没有动,而房屋的拆除之所以没有发生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是将该房屋委托一个公司拆除,以废品收入充抵了费用。所以我们可以确定,该公司固定资产报废不符合报废的条件,确实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将有关数据核实清楚,栖霞区局对该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情况进行了详细核实,除已到正常年限报废固定资产192万元外,该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自行调整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所规定的调整要求,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征所得税: (17342869.93-1924939.33- 1899817.90)*33%=4460980.49元。
(二)对其他业务收入1029万元与其他业务成本4269万元不匹配的问题,主要是列支应属于管理费用范畴的项目(石化系统将管理费用列入考核项目中,若超标将影响工资和奖金,故将应属于管理费用列支的项目在将科目进行列支),因情况比较复杂,在评估环节不能够准确核算出不应列支项目,将在检查环节进行进一步核实。
思考:随着所得税纳税户的增多,特别是在目前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的前提下,税收管理员如何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将执法与服务的关口前移,在审核中宣传相关税法规定,在执法中纠正错误做法,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研究并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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