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1872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假设2002年1月20日,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账户,发现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00
贷: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00
2.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万元,尚未收到,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150000
贷:补贴收入 150000
3.两笔应付账款合计30万元,因债权人放弃债权,于期末结转至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一)存在问题及调账
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调账分录如下:
借: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205-40=16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500×5‰+(18720-1500)×3‰
=7.5+51.66=59.16(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165-59.16=105.84(万元)
2.根据财税[2001]1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3.运用会计科目有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目。在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所得税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40-30=21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105.84+30=135.84(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0+135.84-15=330.8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30.84×33%=109.18(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109.18-66=43.18(万元)
(三)补缴所得税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3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18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40-30-43.18=-33.18(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1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1800
3.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1800
贷:银行存款43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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