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某超市的积分返利税收筹划方案
税务师审阅发现某超市《会员积分卡章程》有关返利规则如下:
(1)积分满2000分, 返还价值100元的赠品;
(2)积分满4000分, 返还价值200元的赠品;
依此类推,每满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1)顾客可凭积分卡及开卡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选择任何分店、在营业时间领取返利,在返利前应先确认积分已达到返利标准。
(2)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为顾客办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员必须先核对返利顾客的积分卡号、开卡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电脑资料相符后,填写《顾客领取返利登记表》签名领取,即时扣除相应积分数并打印积分卡返利凭证(一式二联),经超市当班管理人员及顾客双签后将返利凭证发给顾客,并告知顾客可于卖场内随意挑选所需商品,返利凭证一联按代币券入机,第二联超市自行留存。
经了解,该超市年主营业务收入约10亿元,每年顾客积分返利折扣约200万元。因过去主管国税局不同意积分返利折扣扣减增值税销项,该公司多年来一直没有扣减销项,而是按过POS机的主营收入合计数提税。
二、税务师分析
首先,由于该公司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被国税局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和作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每年约30万元);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多纳所得税。其次,原积分返利规则没有明确顾客积分换购商品时的发票开具方法。税务官员又根据国税发[1993]年154号和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的规定,“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的,可以扣除”“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能扣除”。该公司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与销售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该公司不仅每年多纳增值税30万元,还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增所得额200万元。
三、筹划方案
1、更改规则,明确规定“购物积分达到2000分的,给予100元的购货折扣”字样。
2、增加开票规则:顾客使用积分折扣凭证购物后,如索要发票,工作人员开票时应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折扣和实收银”三个金额。使用积分折扣凭证所购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换货;如要求退货,则只退还实收银金额,折扣额不予退还现金。
修订后的积分卡章程如下:
(1)积分满2000分, 给予价值100元的折扣券;
(2)积分满4000分, 给予价值200元的折扣券;
依此类推,每满2000分即可返利一次
返利操作程序:
(2)超市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为顾客办理返利操作,超市操作人员必须先核对返利顾客的积分卡号、开卡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电脑资料相符后,填写《顾客领取返利登记表》签名领取,即时扣除相应积分数并打印积分卡折扣凭证(一式二联),经超市当班管理人员及顾客双签后将折扣凭证发给顾客,并告知顾客可于卖场内随意挑选所需商品,折扣凭证一联按代币券入机,第二联超市自行留存。
(3)顾客使用积分折扣凭证购物后,如索要发票,工作人员开票时应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标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使用积分折扣凭证所购货物如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换货;如要求退货,则只退还实收银金额,折扣额不予退还现金。
四、筹划效果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该超市积分返利性质上明确属于“销售折扣”,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增值税销项,每年可节省增值税支出约30万元。同时折扣在所得税前列支完全合法,不需纳税调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