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解读

来源:税企网 作者:shui71 人气: 发布时间:2023-11-24
摘要:政策规定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
政策规定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3.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对象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税收征管要求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保险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 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以上三种情形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温馨提醒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 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