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企业是一家位于某县城区的国有工业企业。2001年4月,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0年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获得如下资料:
⑴该企业2000年初固定资产账面显示,所有房屋及建筑物原价5000万元。其中: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4幢,原值3700万元;企业内部自办的幼儿园用房原值200万元、医务室原值300万元;围墙原值50万元;其余闲置用房4座,原值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⑵2000年2月20日,对刚建成的一座生产车间办理竣工决算,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原值200万元。3月5日,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这座车间抵押给工商银行取得贷款80万元,抵押期间,房屋仍由企业使用。
⑶4月30日,将原值为200万元的闲置用房向B企业投资,协议规定,A企业每月向B企业收取固定收入2万元,B企业的经营盈亏情况与A企业无关。当年收益16万元。
⑷4月7日,将原值为1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
⑸7月7日,将原值为150万元的闲置房产转让给C企业,转让价100万元。支付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金及费用10万元,账面显示该房产已提折旧40万元。
⑹9月3日,将原值为300万元的房产融资租赁给D企业,租期从2000年10月1日到2005年9月30日,共5年,每年收取租金80万元,租金于每期期初支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租赁期内的房产税由出租方缴纳。(该省规定,按原值的30%作为扣除额)。
分析与计算:
⑴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该企业幼儿园及医务室用房不征房产税。围墙系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的范畴,不征房产税。
管理部门及生产用房应纳房产税:3700×(1-30%)×1.2%=31.08(万元)
⑵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200×(1-30%)×1.2%×10÷12=1.4(万元)
⑶该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200×(1-30%)×1.2%×4÷12+16×12%=2.48(万元)
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出典的,由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缴纳房产税。因此,该企业1月~5月应纳房产税:
100×(1-30%)×1.2%×5÷12=0.35(万元)
6月~12月,金融机构应纳房产税:
100×(1-30%)×1.2%×7÷12=0.49(万元)
⑸该房屋转让后从8月份起免征房产税。
1月~7月应纳房产税=150×(1-30%)×1.2%×7÷12=0.735(万元)
⑹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应纳房产税=300×(1-30%)×1.2%=2.52(万元)
综上,该企业2000年度应纳房产税=31.08+1.4+2.48+0.35+0.735+2.52=38.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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