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销售不入帐属偷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从事医疗仪器的制造、销售,并兼营相关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2000年2月初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度销售额为346.8万元......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从事医疗仪器的制造、销售,并兼营相关药品销售业务的企业,2000年2月初开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00年度销售额为346.8万元。该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比较高,经销药品的商业毛利也比较大,当年实现并已经缴纳增值税48.35万元,税收负担率达13.94%。年末企业账面的存货98.72万元,其中产成品(包括库存商品)88.98万元。该公司重新开设了一个B公司,而将远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为C经营部,其中B公司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医疗仪器的制造和销售,同时兼营药品的销售,面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开展业务;C经营部作为小规模商业企业,主要从事药品的销售,同时兼营医疗仪器的销售以及售后服务业务。

  国税稽查局于2003年6月20日对B公司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B公司200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8.2万元,应缴增值税13.68万元已经入库,增值税税收负担率6.57%,账面存货5.245万元;200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13.58万元,应缴增值税13.52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33%,账面存货8.342万元。由于该企业的产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所以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基本正常。

  然而,当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进货发票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进货情况与库存项目的记录有出入,同时检查人员发现,B公司的管理人员与C经营部有联系,有关联企业的嫌疑。于是,经请示对C经营部进行了相关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远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期末账面存货98.72万元,有9.74万元材料通过开票转入B公司,而其中的88.98万元产成品则在C经营部销售。但是该经营部并无完整的销售记录,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原来远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王经理利用税收政策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误区进行了如下筹划:其一,将原来的企业分拆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其中一个为一般纳税人,另一个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二,将原企业的产成品主要交由小规模纳税人的C经营部销售;其三,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特点,平时以B公司的名义进货,交由C经营部销售;其四,为了扰乱视线,混水摸鱼,故意让C经营部不建账,不进行成本核算,内部建立管理账,实行内紧外松模式的管理方式。

  C经营部200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45.36万元,缴纳增值税5.8144万元;2002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8.25万元,缴纳增值税6.33万元。在对C经营部的检查过程中,通过内查外调,共发现128.36万元的货物是通过B公司进货,由C经营部销售的,因此不能在B公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应补税21.83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其给予所偷税额1倍的罚款处理。对C经营部未按规定建账建制正确核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