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征免不辨 自以为是引火烧身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最近,洪泽县稽查局查处了一个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并作出了补税罚款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当该当事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连连顿足,懊悔不已:都怪自己当初没有认...

  最近,洪泽县稽查局查处了一个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纳税人,并作出了补税罚款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当该当事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连连顿足,懊悔不已:都怪自己当初没有认真学习税收政策,自以为是,才有今天啊!

  原来,他本是洪泽某小型铁粉加工厂的厂长,道听途说收购的废铁屑加工成铁粉销售可以免税,自己的厂子唯一不符合条件的就是不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于是,就把经营不错的小厂注销了,新办了一个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个一直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摇身变成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小规模纳税人,月月都自行申报免税。

  哪知好景不长,在国税局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在车间发现,有的铁屑经过简单的筛选成为铁粉,而另有一部分粗大的颗粒经过机器粉碎加工,成为铁粉。使用粉碎机对收购并筛选后的铁屑进行了粉碎,粉碎后的铁粉还是不是废旧物资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这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挑选、整理”的范畴,因为粉碎行为改变了物品的存在形态,使物品发生了质的变化,同样的行为比如小麦变为面粉,石子变成石粉,粉碎前后的货物已不是同一个货物,粉碎的过程纯粹是一种工业加工的性质。

  因此,根据财政部财税[2001]78号征管法的规定,稽查局对该纳税人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决定,因涉嫌偷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