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对纺织行业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常州市武进区国税局稽查局于2006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对辖区某织布厂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行业检查旨在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如弱环节和税收缺陷,找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促进“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工作机制形成,创造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打击违法偷税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检查人员统一思想认识,力求查深查透,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以此能达到举一反三,促进和加强行业管理的目的。通过检查,揭示了纺织行业存在着较普遍的偷税现象和一些比较惯用的偷税手段,从中得到了今后对纺织行业管理、检查的启示。
某织布厂于1999年成立,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化纤布、棉布织造、纺织原料、纺织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1月至12月申报应税收入32201287.56元,应缴已缴增值税159923.42元,税负率0.5%,2005年1月至12月申报应税收入28754632.94元,应缴已缴增值税161102.59元,税负率0.56%。
为了使检查有的放矢,我们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及账外资料结合江苏省国税局、武进区国税局2005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参照表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前分析。企业2004年、2005年税收负担率均在0.5%左右,明显税负过低,企业可能采取销售产品不入账不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因此,企业销售产品不记销售不申报纳税就成为突破口。
检查发现:2005年中企业销售成品布98970.85元给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取货款长期挂在“应收帐款”贷方,未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涉及增值税16825.04元。另外,企业于2005年账外销售产品隐瞒应税货物销售481747.24元,涉及增值税81897.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上述违法事实是偷税,应追缴增值税98722.07元,加收滞纳金11204.95元,并处偷税额一倍的罚款,计98722.07元。
该企业2005年度偷税比例为33.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涉嫌偷税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业如雨后春笋。有些个体、私营业主法制意识淡泊,心存侥幸,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明知故犯。要做到防微杜渐,我们应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1、发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尽快建立健全以查促管工作机制,形成“从征管中来,到征管中去”的理念。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为目标,紧密衔接税政、征管、分局、稽查等部门的工作链条,实现信息互通,互相监督,共同促进。
2、以查促查。对稽查案例分析,以点带面,从个案中发现整个行业存在的问题,达到堵塞偷税漏洞。对积累行之有效的检查经验、方法互相借鉴,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3、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纳税评估应该跟税务稽查逐步一致,纳税评估不应只着眼企业的账本,要从企业账簿中寻找线索,挖掘企业存在的违法问题。
4、与征管分局互动。对管理、评估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征管过程中有漏洞的地方也应及时反馈给征管分局,以便征管分局及时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