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来源:
该案件是金湖县国税稽查局在协助山东省局对“江苏**制衣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省“枣庄银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取证中发现的。
2004年9月8日上午,金湖县国税稽查局在会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某专案组对“江苏**制衣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省“枣庄银聚贸易有限公司”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取证时,发现该企业此笔业务的资金收付原始凭证涉及专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军龙,且“江苏**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得知是山东省枣庄市来人调查的情况后,即无法联系且不知去向。在迅速将周**失踪的情况及“江苏**制衣有限公司”有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的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案检查组,及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全力对“江苏**制衣有限公司” 2003年增值税申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实施重点检查的同时,又立即将案情向金湖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作了通报,要求对周**进行布控的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进行立案侦查。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江苏**制衣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6月份开业,注册资金4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业务出口业务。2002年至200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1143万元。所生产、加工的产品主要销售对象为浙江、江苏等地服装企业和服装进出口公司。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经检查,2002年度2003年度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货物入库单及相关账务处理凭证的手段,接收“吴江南麻华宇喷织厂”、 山东省“枣庄银聚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2988.18元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
同时,该公司通过伪造虚假货物出库单及相关账务处理凭证的手段,向浙江省“东阳市锦绣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市天地经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4份,合计税额967131.65元,导致骗税计592737.46元。
四、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税额773045.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追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53112.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处罚款972981.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第㈦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20000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四条及《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之规定,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经人民法院审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五、案件成因分析
㈠外部因素:
1、犯罪分子处心积虑,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2、目前服装企业间加工相互协作,经营形式多样化,犯罪具有隐蔽性,给税收的管理带来困难。
3、企业结算不规范,大额现金和转付较多,加之银行监管不力,给犯罪分子建立了运作的平台。
4、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饥不择食,鱼龙混杂,审核把关不严,疏于日常管理与监督,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㈡内部因素:
1、增值税税制不健全,链条缺损。
2、税收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增值税管理取消了部分报备资料,不利于税务管理人员日常监管。
3、由于服装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加上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混乱,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日常稽核与管理上,对该企业一定时期内实际产能力与销售之间是否配比,短时间内销售额增幅较大是否正常的分析难以深入。
六、案件成功告破的主要因素:
㈠该案得到总局和省、市、县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相关地区稽查局密切配合,及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充分发挥协查工作的合力,通过协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查处,从而一处发现问题,挖出一片,最终达到彻底打击跨地区团伙犯罪的目的。
㈡这起案件的成功告破得益于对疑点问题的及时分析,措施得力、检查方案目标明确、办案技巧及检查方法充分运用等方面。
㈢在账证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外围调查,找出疑点问题,通过调查询问,找出犯罪嫌疑人自相矛盾的地方予以击破,使之不能自圆其说,并通过政策攻心,瓦解其侥幸心理,迫其交代犯罪事实。
㈣充分发挥公安部门的办案手段和办案技巧和国税稽查部门的专业特长,形成打击合力。
七、检查建议:
㈠目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体现出智能化、专业化、团伙化作案的特点,从发票的开具、取得、货款的支付及会计的处理都有一套完整的设计,账面上反映有资金运动、有货物的出入库,有生产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实际生产能力,但往往这类企业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让人难辩真伪。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强日常的巡查监管力度,要重点查验开票销售收入与实际生产能力、实际生产情况是否配比,以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账簿设置是否齐全,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动态,对纳税人出现销售收入发生明显变化异常时,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分析其生产能力与销售是否配比,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常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开、代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