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随着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加不择手段。本案在发现了被查单位收取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后,检查人员随即对其是否属“善意”取得发票进行了调查,通过从受票方接受的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经认真分析资金走向,又“顺藤摸瓜”发现了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案中案”,而这些问题如仅“就事论事”或仅依靠账簿检查是难以发现的。同时该案检查人员根据案情进展,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办案,在第一时间控制涉案犯罪嫌疑人,从而打开了案件突破口,顺利挖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供票方,确保了该案件的顺利告破。
抓住疑点、联合公安,揭开偷税案中案
D市QQ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Q实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批发、零售橡胶制品、金属材料的经营业务。该公司主要是为D市汽车厂加工橡胶配件,同时销售该汽车厂的下脚料废钢。2002年1-12月实现销售收入55,300,640.55元,已交增值税4,176,171.62元。2003年1-12月销售收入56,110,161.72元,已交增值税2,878,763.22元,税负率为6%。2004年5月18日,根据D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安排,税务检查人员对D市QQ实业有限公司2002-2003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案件线索分析
根据检查前的案头资料分析及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检查人员了解到了下列情况:该企业为汽车制造厂处理下脚料废钢的同时,还为汽车制造厂加工胶管,由于胶管作为汽车的零部件需求量较大,因而该企业还让一些外协单位加工,由QQ实业再供给汽车制造厂,而所谓的外协单位成分较复杂,其中包含部分个体业户,但该单位在上述业务往来中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产生了疑问并进行了详细检查。经审核发现,QQ实业从D市HC工贸有限公司取得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北京5家单位取得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疑为假票。5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42份增值税发票均为假票。随后,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了QQ实业2002—2003年度应付款账发现:其应付账款—RD电器账页中,记录了包括D市HC工贸有限公司、D市HT橡塑有限公司、D市RTQ橡胶有限公司、D市SJL贸易有限公司、D市RD电器有限公司共5家单位的供货情况。在检查付款情况时又发现,QQ实业全部用支票付款,而支票存根联及所附HC工贸、RD电器等的收款收据上全部由张某签名。为排除张某为QQ实业业务员的可能,检查人员查阅了QQ实业的工资表,未发现张某的名字。由此检查人员初步断定,张某有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鉴于张某与QQ实业的经理关系密切,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既没有针对该业务向会计进行询问,也未到银行查询其付款记录,而是及时与公安局沟通。经协商作出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抓捕后,再到银行对QQ实业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的办案思路。
二、检查方法及手段
2004年7月13日,检查人员以询问情况为由,将QQ实业会计叫到稽查局办公室,后由公安人员带走对有关情况进行讯问。据会计刘XX交待:张某从98年开始就通过D市RD电器给QQ实业公司供货,QQ实业公司从未与D市HC工贸公司等五家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其取得的上述五家公司2002---2003年增值税发票是张某向该公司供货时由张某提供的,货款都通过支票付给了张某。会计也曾对张某提供五家单位的增值税发票产生过疑问,但张某说这些单位都是其业务单位,而且要求会计不要在支票上填写单位名称。
7月13日17时,张某被抓捕归案。经讯问,张某从1998年开始与邻居宋某一起经营D市RD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D电器)做胶管业务。他通过RD公司采购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加工能力,便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加工完成后通过RD给QQ实业开增值税发票,货款入D市RD电器公司银行账户。由于经营上的原因,2001年,张某不再与RD电器合作,其将胶管业务带到了D市HT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通),由HT生产,合格品通过HT给QQ实业开增值税发票,从QQ实业收回货款后入HT银行账户。因管理不善赔钱后,2002年,HT将价值17万元的胶管加工设备转让给张某,他便在XX区XXX附近租赁厂房自己从事胶管加工,由于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无法为QQ实业提供增值税发票,于是在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期间,从通过采购货物时认识的名为陈X的南方人那里,按价税合计的6%--8%以支付“管理费”形式取得35份D市HC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为假票),陈X还同时提供了D市HC工贸的收款收据。上述35份增值税发票金额1,104,594.17元,税额187,781.02元。张某将加工的货物和取得的这35份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了QQ实业公司。
张某还交待:2002年QQ实业要求加工的胶管量很大,他自己的加工点无法满足需求,便自己采购材料让D市RTQ橡胶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03年8月注销,以下简称RTQ)代加工。经落实,RTQ公司实际经营人为畅XX,法人马XX是畅XX的母亲。在2002年3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张某按价税合计6%--8%支付“管理费”方式,从D市SJ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SJL)法人畅XX处取得SJL增值税发票20份,金额合计807,907.31元,税额137,344.26元。张某将代加工的货物和取得的20份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了QQ实业公司。鉴于张某上述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于2004年7月15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将其刑事拘留。
随着张某的到案,该案件线索也清晰起来。为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缴纳,经批准,检查人员于2004年7月15日到D市QQ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办理了冻结存款手续。随后开始了对另一重要犯罪嫌疑人陈X的抓捕。
根据张某对买票地点的描述,公安人员初步确定了陈X的活动地点,经办案人员的努力,2004年7月19日上午11点陈X到案。经搜查其随身携带的包发现,其身份证上姓名为陈XX,江苏兴化市人。
经公安人员审讯,陈交待:HC工贸的假增值税发票是从一叫“黄X”的南方人那里得到的,他为黄X打工并拿工资,黄X告诉陈这些发票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陈通过收“管理费”的形式向别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将收到的钱交给黄X。陈X过D市RD电器公司经理宋XX认识了张某,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根据张某提供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开票信息给QQ实业开具了加盖HC工贸印章的假增值税发票,陈按价税合计数的6%-8%共收取了10万余元手续费。2004年7月21日,陈XX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