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信息化手段,打击偷漏税行为
去年,W市国家税务局《数字化税务查账助手》系统开发测试结束后,在全市稽查系统进行了推广应用。我们利用该系统信息化的手段,对W市量具厂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补增值税348,088.68元,罚款174,044.34元,加收滞纳金45,077.48元,严厉打击了该公司的偷漏税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收到了良好的检查效果。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基本情况
W市量具厂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地处W市文化东路45号,法定代表人黄XX,财务负责人何X,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使用的财务核算软件为金蝶网络版V8.0。拥有固定资产572万元,职工人数400人,主要从事量具的生产与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W市HC国家税务局。
2003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287,439.09元,其他业务收入3,687,871.91元,利润总额2,909,017.94元,期初欠缴增值税1,374,081.96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0,本年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395,802.87元,进项税额1,761,579.91元,进项税额转出19,711.42元,应纳增值税额1,653,934.38元,已纳增值税额2,360,346.74元,期末欠缴增值税667,669.60元,期末留抵进项税额0,增值税税负率为8.28%。
2.查前分析情况
在对公司账务进行实质性检查之前,我们先调取该公司2003年的电子账簿、记账凭证进行分析。调账时,我们将带有数据采集程序的U盘直接插入公司财务的计算机,没询问用户和密码,几分钟就完成了调账工作,财务人员当时就大为吃惊,神情十分紧张。
回来后将采集的数据导入该系统,在利用系统设置的查账模型分析时,“销项税额相关分析”模型的图像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极大关注,该图像显示: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项税额四项指标绝大多数月份保持相对一致性,却在10月份生产成本指标出现了“奇高”的波峰。
然后又从资金结算方面入手,查阅了“销售结算方式相关分析”模型,该模型的执行结果显示,10月份银行存款也出现了较大波峰。
生产成本大增,产成品及销项税额基本保持不变,银行存款又增加。我们通过认真分析,认为该公司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极大嫌疑,决定对该公司的生产与销售进行实地核对和检查,要将这一嫌疑查个“水落石出”,看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3.检查方法和手段
带着利用系统分析查找出的疑点,我们对公司的账簿资料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我们确定以核实企业的实际入库产品数量为突破口、以核实实际发出产品数量为重点的思路进行检查,将企业仓库保管部门的保管分类明细账与财务部门的产成品明细分类账所记录的入库数和出库数按企业的产成品品种进行逐项比对。
由于量具产品的规格型号特别多,划分的相当细致,对于产品名称,仓库保管与财务部门的叫法不完全相同,为避免企业财务人员将产品A说成也叫产品B来蒙骗税务人员。在核对以前,我们先让财务人员将仓库保管中的产品名称与财务产成品账中的产品名称进行对应,列出具体的对应表格,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对表格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确认。
4.违法事实和违法手段
(1)通过保管与财务的对比检查,终于发现了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公司产品的销售由其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负责,产品出库开具出库单(五联)后,将其中的财务联交给业务人员保管,具体何时开具发票结算,由业务员与客户协商确定。双方确定后,业务员拿财务联由销售公司开具发票,一并交财务部门记账,有的产品甚至已使用一年多也未进行结算。2003年1-12月有33,990件产品对外发出未作收入,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按产品同期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少计销售收入2,047,580.49元,应补增值税348,088.68元。
(2)通过对账簿资料的检查,发现2000.9.25转131号凭证,盘亏原材料662,350.85元,盘亏产成品7,274.04元,将自产产品61,817.41元用于样品,共转出进项税额106,277.94元。经我们重新计算,盘亏原材料662,350.85元应转出进项税112,599.64元;盘亏产成品7,274.04元按原材料占产成品的比例51.05%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631.28元;将自产产品61,817.41元用于样品,按同期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为67,173.94元,应计提增值税11,419.57元,合计应提增值税124,650.49元,企业少计增值税18,372.55元。通过查看原始凭证,证实公司财务人员是将不含税价当作含税价计算的,属于公式应用错误。
5.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
(1)对上述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348,088.68元,并给予应补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4,044.3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2)对上述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纳税人计算错误且违法事实自发生之日起已逾三年,免予处理。
(3)通过对该公司其他各税种实现情况的了解,偷税348,088.68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该公司2004年9月27日缴纳了增值税348,088.68元、罚款174,044.34元、滞纳金45,077.48元,并进行了有关账务调整后,我们依法将此案移交了司法机关。
6.征管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自身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造成的,但同时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监管不到位、审核评估不深入等方面的问题。为减少和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要从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征管的强大合力加以解决。一是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力度,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对税法的遵从度;二是要熟练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动态变化趋势,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方式和特点;三是要加强对纳税人各种生产经营信息和征管数据资料的审核、评估与分析,时刻把握住纳税人生产、效益与税收发展变化的“脉搏”,及时做到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四是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办、惩处和曝光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五是要对纳税意识高、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信誉好的纳税人,提供“绿色”纳税服务特别通道,增进他们为税收做贡献的责任感、自豪感和光荣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