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

来源: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产业正成为拉动城市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热点, 作者:税 屋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隐蔽在 其他业务收入 里的税款 一、 案件来源: 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产业正成为拉动城市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热点,同时汽车销售也随着经济发展而成为高利润的行业。但显得极不合拍...

隐蔽在“其他业务收入”里的税款

一、 案件来源:
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产业正成为拉动城市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热点,同时汽车销售也随着经济发展而成为高利润的行业。但显得极不合拍的是,经统计我市汽车销售单位竟有85%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为了打击汽车销售行业的偷税行为,我们按照稽查局的统一布署,对汽车销售企业实施专项检查。通过对我市某汽车销售公司2003年的税收检查,终于揭开了该汽车销售公司偷税近百万元之谜。

二、 企业基本情况:
某公司系国有企业,现有职工117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现有固定资产2231万元,净资产1008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销售,是哈飞汽车在我省的总代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实现汽车销售收入9900万元,2003年销售汽车实现增值税销项税金1683万元,进项税金1683万元,应纳税金为零,税负率为零。

三、 查前分析:
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汽车行业专项稽查前,为了能够分析判断汽车销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检查人员首先从查阅行业相关资料和进行市场调查入手,了解汽车销售市场的一般规律,掌握其购销特点和主要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以及商品的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还通过CATIS分析决策系统了解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03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通过对该企业纳税的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检查人员发现疑点:该企业2003年自行申报增值税为零,税负为零,汽车销售利润-213万元,而汽车行业平均税负在0.4%左右,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4年2月派人员对该公司所属2003年1月至12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四、 违法事实及手段:
经查实,发现企业销售商品按规定作了销售反映,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金,但其商品销售价格却偏低,税负率和毛利率低于正常水平,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因为,该公司是哈飞汽车的总代理,当时其主要车型哈飞汽车,市场供不应求,商品紧俏,这显然违背常理。检查人员接着对其他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当年的“其他业务收入--仓储费”却不少,全年共计458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仓储费

(摘要为:收厂家仓储服务费;月底一次计提营业税税金)

五、 检查中采取的方法及措施:
经查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无“房屋-仓库”项目。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属于自己的仓库,怎么冒出仓储服务收入来,这项收入是否同销车有关?于是检查人员向公司人员询问了业务发生的来龙去脉。公司自称他们在购买厂家的产品时,付出一定的劳务,厂家给与企业一定比例的返还,在结算货款时以“仓储费”的名义,公司向厂家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理所当然,而且该企业会计人员还认为这部分收入已由厂家就增值部分缴纳了增值税,再缴纳增值税就存在重复纳税。检查人员采取对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资料进行分析,查验盘存,逐笔业务核实,进项发票、付款情况、购销合同、入库单对比清理,外调取证等方法,了解了该公司是按照购货数量向厂家收取的返还资金(每购进一辆车就给予该公司100元的补贴),并认定此项“仓储费”收入不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收入,应视为进货返利,查实了该公司隐匿平销让利收入458万元的事实,并耐心细致地给企业会计人员讲解了相关的政策。

六、 处理意见及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所以,对该企业按进货的数量收取的返利收入458万元必须将77.8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虽然说,厂家所支付的返利款中已被计算过该增值部分的增值税,但为什么要重复征收?其原因是这种返利销售形式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有偷税因素,所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文件形式予以遏制。该公司应补交增值税77.8万元。在业务往来中,企业有增大“仓储费”收入而减少其“商品销售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少缴增值税税额77.8万元。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应补税77.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38.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企业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按照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文书,于2004年9月执行完毕。

七、 稽查分析:
此次对该公司的专项检查,使其税负从零提高到0.78%,基本符合该公司的税负水平。通过对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产生偷漏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如该公司明知自己的经营有增值,不但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反而将其让利收入以“宣传费”、“会议费”、“包装费”、“中转费”等形式,隐匿其让利收入。

(二)税法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有欠缺,检查中该公司购货环节收取厂家返还资金缴纳营业税,偷逃国家税款,表明税法宣传确有盲点。

(三)征、管、查之间的衔接欠严密。征、管、查相分离,这是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税制进步的表现,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漏洞。

八、稽查建议:
(一)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既要宣传税收法制政策,更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既要全民宣传,也要突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对返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0月又下达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即国税发[2004]136号文,文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执行,以前的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作为我们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