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仪征市某金店账外账检查的案例分析
根据群众举报,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9月15日,依照法定程序对仪征市区某金店1996年至2000年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金店位于仪征市人民路18号,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张声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单位:仪征市工商银行,主营金银饰品、旧首饰处理改制、代保管业务,兼营家用电器、自行车、办公用品。该金店自1996年至2000年申报应纳增值税748566.02元,1996年至2000年申报应纳消费税1278889.95元,已入库592303.66元,欠缴消费税686586.29元。
举报人欲语还休 受理人细致入微
2005年7月19日举报人到仪征市国税局稽查局举报,该单位自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通过帐外经营手段偷逃大量税收。由于举报人现场举报时吞吞吐吐、似有顾虑。我们立即向举报人宣传了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同时根据该企业特点,着重介绍了商业企业违反税法的行为类型以及稽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引导举报人根据检查需求,提供违法证据。在取得互信的基础上,举报人终于消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实地稽查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管单位私下授意 下属部门违规设帐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们于2005年7月20日迅速组织稽查人员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得知该企业在主管单位的私下授意之下,于1996年4月违规设立了账外账,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直至2000年底被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至检察院,检察院查处后,该企业停止了账外经营活动,将账外账并入“大账”。
我们随后对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期间的帐内、帐外的总帐、明细帐等帐簿进行了认真详细的检查,调阅了记帐凭证和会计报表,重点检查了账外经营部分的应纳税情况。发现企业在账外经营活动中,单独设立了总帐及明细帐,单独制作记帐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在银行单独开设资金运转帐户,但实现的销售收入一直未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查,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累计未申报增值税1349683.45元、消费税345450.82元,合计少缴税款1695134.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对该单位作了税务行政处理。由于该企业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45.53%(大于1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该案已作移送处理。
征管查密切协作 税银司完善机制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发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亟需完善。目前,企业都是自主申报,帐外帐经营偷税手法隐蔽,一般不易发觉,日常的纳税评估,大多只能对账面进行评估,调查取证手段单一,审核不到企业账外的经营行为,从而发现不了企业的偷税行为。而目前税务、银行、司法和相关部门没有形成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该案,银行实际上一直为企业设立账外账提供着便利条件,为企业单独开设了账外账经营账户。2000年底,检察院也对该企业的账外账经营进行过检查,其检查内容和结果一直未向税务部门传递。这种部门间信息不能互通共享的现象,不仅降低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而且使涉税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银行开户的监控力度,加大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力度。本案虽然为举报案件,但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账外经营并非是无迹可寻:
(1)追踪资金的流向。企业为充分利用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很难做到两本账中资金不相互窜用。该案中,企业就是通过“其它应付款”,把账外经营的款项调入“大账”中使用。只须注重对往来帐的核实,必要时,对银行账户的性质进行核实,就可以发现企业账外账的存在。
(2)突击对部分或全部商品进行盘点。由于账外经营的商品混在企业的存货中,经过盘点,并核对会计的存货账,看其账实是否一致,也可以发现账外账的存在。
(3)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税务审计。企业在平时经营中设立账外账,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但在改制时,企业内部各种矛盾和税收问题就会浮出水面。管理部门,只要及时地对企业进行全面税务审计,很容易发现过去未发现的税务违法和违章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税务、银行、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并制定相关法律,保障信息互通机制高效运行。
(三)充分利用现有的金税工程网络,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对并对缺联发票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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