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之名私签合同大肆偷税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08
摘要:我国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就有这么一家建筑工程队,假借他人名义承建工程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却在三...

    我国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应当开具发票,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就有这么一家建筑工程队,假借他人名义承建工程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却在三年后露出马脚,被地税机关一举查获。不仅全额补缴了税款,还因涉嫌触犯刑法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00年底,南京地税雨花台稽查分局接到一份市民举报,反映某家具城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但承建的建筑单位——南京城南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至今未开具发票,也未缴纳过各项税收。接到该举报信后,地税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进驻城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

    通过仔细的检查,税务人员并未查到任何与举报内容相符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线索。难道举报内容有误?在与公司会计谈话时,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还挂靠了不少小型的建筑工程队,会不会是下属的建筑工程队偷税?税务人员立即对挂靠的各工程队进行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疑点逐步集中到金坛101工程队上。

    雨花台稽查分局立即转移调查重点,对101工程队实施全面调查,经过长达半年的内外调查,案情终于真相大白:

    举报信反映的家具城工程实为金坛101工程队所为。1996年6月,该工程队承包人——卢牛孝于私自使用城南公司的合同章,以城南公司的名义与家具城投资方签订合同。但实际上,此项工程全为卢牛孝所为,与城南公司并无关系。自96年8月至2000年6月间,卢牛孝实际收到家具城工程结算收入共计410万元,开出凭证均为非法收据或白条,从未申报纳税。偷逃税款18万元。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稽查分局依法对卢牛孝做出补缴所偷税款18万元、加收税款滞纳金15万元的规定。因《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所以对卢牛孝免于处罚。同时,卢牛孝偷税事实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税务机关将卢牛孝偷税案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