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初,根据用废行业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在查处太仓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用废情况中;发现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到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大量购进"废瓶片"接受工业企业通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情况。我们怀疑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经请示市局同意有稽查局朱惠明局长带领专案组前往江苏建湖县外调取证,在取得太仓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购进"废瓶片"货源在苏州地区的情况下。我们同时有发现了太仓市某回丝厂等其它企业也有到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揩布"接受工业企业通用发票3份的情况。于是我们在2004年6月下旬对该厂进行立案检查。
疑点重重
太仓市某回丝厂成立于1999年;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回丝、揩布及劳保用品。专案组调取了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所有帐册、会计凭证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厂三年来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346071.70元;实现销项税额398831.60元;购进货物进项税额294613.01元;实现应纳增值税104218.59元,税收负担率为4.44%,明显偏低。由于本案主要怀疑接受虚开发票(即无货空开)的现象。由于该厂财务制度极不健全,有帐不记、会计凭证分录空白,给我们的查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初步掌握该厂基本情况和生产过程后,我们查处的突破点放在购进"废揩布、废回丝"的进货环节上。该厂2001年至2002年购进货物主要从太仓市某某劳保用品商店和苏州联华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二个单位,2003年主要从无锡汇华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和江苏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及连云港物资回收利用公司购进。且上述购进货物没有发现支付过运输费用,从而坚信了办案人员的怀疑。
水落石出
专案组找来了该厂法人代表顾某某;询问有关生产过程和原料的来源,顾某某吞吞吐吐不肯讲出实情。在证据面前,法人代表顾某某承认了从2001年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州蠡口金洪根,所有"碎布、揩布"全部是从苏州蠡口"废布"市场金洪根处购进的。金洪根是个体户,货款是以现金支付给金洪根的,货物是有金洪根叫车送到我厂。从2001年至2002年底,从金洪根处购进货物由于他开不出发票,就找到太仓市某某劳保用品店周某某商量,能否帮我开发票,讲好以每公斤0.2元的好处费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629.57元,税款为58211.17元。同时找来太仓市某劳保用品店法人代表周某某进行询问证实了顾某某所说全部是事实。在太仓市某劳保用品店停止开票后,有顾某某找到了苏州联华物资回收公司(在陆墓)出5%的好处费开具了9份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价税合计362315.00元,税款为36231.50元。从2003年开始,进货时向金洪根索要发票,金洪根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分别到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连云港市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好处费邦顾某某开来了10份工业企业通用发票给我,10份发票价税合计为394710.00元,税款为39471.00元。该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共取得5个开票单位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工业企业通用发票41份,涉案增值税额合计133913.68元,均已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查补入库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作出如下处理;追缴所偷增值税税款133913.68元,处罚款181135.68元,加收滞纳金44183.31元。该厂于2004年8月30日缴清了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金额359232.00元。另外,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已达到移送标准,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查后的思考
1、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资格把关,检查收购废旧物资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2、由于苏州地区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较少,但各类废旧物资专业市场在苏州地区较多,且绝大多数是个体工商户,存在以现金销售不开发票的现象。
3、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申报抵扣的检查,在申报抵扣时应提供销货单位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货款汇款凭证复印件。
4、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税务稽查人员在平时税务检查过程中,应不放过每一个疑点和关联企业,应及时汇报,及时立案,深穷深挖,决不让偷税者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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