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水泥制品厂开展纳税检查中,通过账外调查取证,以查实企业“带肋钢筋”的购进数量为突破口,查清了企业利用购进主要原材料不如实上帐进行偷税的事实。经查实:该企业账上购进、领用“带肋钢筋”分别少记59892公斤,采取账外经营,少申报销售额77万元,偷税4.6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0.67%。
此地无银三百两
该水泥制品厂经营场地约4亩,预应力生产台面约1000㎡,主要生产建房用水泥预制空心楼板。原属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一直很好,企业改制后仍由原厂负责人承包经营,生产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以往每年纳税均在4万元左右,曾经有一年纳税超过10万元,而且近几年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旺盛,销售应该好以往年,实现税金至少应与前几年持平。但从稽查选案综合分析,此厂近三年实际纳税额累计1.1万元,且每况逾下,趋于逐年递减,2003-2005年各年度实际缴税分别为3931元、3667元、3462元。为此,国税稽查局将该户企业锁定为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对象。
2006年8月8日,稽查人员向该户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企业负责人在签收稽查通知书后,说:“我们没有问题,不怕检查,这几年,你们收税的人来看过账,几次都没有查出问题”。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意。
围绕“钢筋”取铁证
稽查人员通过半个多月的忙碌,企业三年的账和凭证查完了。账面检查期间,重点对企业生产所需的带肋钢筋、水泥、砂等主要原材料的购、耗、存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按照产成品消耗带肋钢筋、水泥的定额比例和实际耗用材料总量,进行了产品生产量的计算。通过账面水泥耗用情况核实,初步查出纳税人少缴税款3000多元。企业负责人听说要补税3000多元,便与稽查人员周旋起来了:“我绝对补不了那么多的税款,用耗用水泥算账不合理,我购进的水泥,有亲戚盖房子用了的,有街坊邻舍用了的……”。尽管纳税人想做欲盖弥彰,瞒天过海的美梦被稽查人员后来的账外调查彻底打破。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生产该产品原材料只须水泥、带肋钢筋和沙料,这三种原材料的掺和比例建筑部门有严格规定,城建局质量检测站对企业生产的每一批产品都要抽样检测,掺和比例达不到标准定额的,一律不得用于建筑物。在账面核实中,业主反映的亲属和街坊邻舍用点水泥的说法无可非议,要想案件有实质性突破,必须进行账外调查,只要查实“带肋钢筋”的购进,才能让纳税人说出实话。因为,“带肋钢筋”是生产预制空心楼板的关键性材料。
为了彻底查清此案,稽查人员根据这一产品特性,确定以调查企业购进“肋带钢筋”这一“最具说服力”的原材料作为检查突破口,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企业帐外经营的“猫腻”初步浮出水面,2003年至2005年,该企业在本县一家肋带钢筋生产企业共购买肋带钢筋80971公斤,而企业该期帐面反映购进肋带钢筋仅有21079公斤;按照城建局质量检测站提供的国家定额标准计算,80971公斤肋带钢筋至少可以生产74528米长的预制板,而企业账面只反映生产了13689米长的预制板,据此推算,该企业在2003至2005年期间,至少少缴增值税5万元。
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后,按照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进行询问,排除了企业将购买的带肋钢筋挪作他用的一切可能,将外调证据给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确认,再把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出的结果给企业负责人见面,在有力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为贪图国家利益,利用账外经营方式偷税的事实。
定案用上工程师
在案件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虽然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是按照钢材消耗计算的预制板生产数量、销售额、应缴增值税额,需经有关建筑工程技术部门对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结果进行确认,以防出现执法风险。并将案件退回稽查局进一步补充调查取证。
2006年12月22日,房县建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工程师接到国税稽查局申请鉴定书后,该所工程师根据县国税稽查局提供的某水泥制品厂耗用带肋钢筋的数量,依据“96EG404预应力空心板标准图集消耗定额”之规定,准确地计算出了预制板的生产数量,向国税稽查局出具了“报告书”和数据详细的“编制说明”。据此计算核实,该企业少申报销售额77万元,偷税4.6万元。虽然偷税数额比原来少了10%,但更让纳税人心服口服,避免了税务行政执法风险。
2007年1月9日,某县国家税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事实,作出决定:依法追缴该厂补缴税款4.6万元,加收滞纳金,处偷税1倍的罚款,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15日,该企业业主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三项合计9.98万元缴纳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