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国税局查处接受假废旧物资发票记实
一、案件来源
2005年12月26日上午九点左右,江阴市国税稽查局接到江阴市国税税务六分局电话:该分局在某企业评估时,怀疑由“河北省平乡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以下简称平乡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有问题,并于11月5日发函给河北省平乡县国税局,现已收到回函,明确答复无该企业、无此发票,说明是假票。接到电话后,江阴市国税稽查局当即进行了处理:一方面,派人到第六分局拿资料;另一方面与信息中心联系,找出所有“平乡公司”废旧物资发票并抵扣的单位与抵扣明细。
二、检查情况
首先,稽查局向市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同意由稽查局组织查处;其次,合理分工、科学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第三,提出“五个全”的处理原则,即:全部分清善恶意、涉及发票全部见底、全部输机、全部统一审理、全部提供纳税担保。
经过50多人10多天的检查,案情基本清楚,涉及开票单位(名义)4户(3个税号),分别是:
河北省邢台市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130503163271586
平乡县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130532752438611
邢台市恒泰金回再生利用销售中心 130502700631022
河北邢台市金属回收公司 130502700631022
涉及接受单位25户,共1204份发票,金额33757.15万元,税金3375.71万元。其中已抵扣1192份,税金33625151.68元;未抵扣12份,税金132002.4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江阴市国税稽查局对上述取得平乡、邢台假废旧物资发票进行了处理:
1、对取得假废旧物资发票,但未入帐也未申报抵扣的不作处理,共计3户次12份,税金13.2万元;
2、对在稽查局进驻检查前企业已作进项转出的也不作处理,共计3户次469份,税金2127.57万元;
3、对其余的假票都作了补税处理,共计723份,税金1234.94万元;
4、由于上述假票都属2005年取得的,涉及所得税问题,因此,一方面,稽查局通知企业不得作为成本扣除,进行调帐;另一方面,稽查局提出稽查建议,下发给各管理分局,在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清缴。
四、思考建议
自1994年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以来,假专用发票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与经济秩序,已成为一个税收黑洞。一开始不法分子利用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牟利;实行防伪税控发票(电脑版发票)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又开始在“四小票”上动脑筋。从目前查处的假海关凭证、假运输发票、假废旧物资发票、假收购发票等案件来看,涉及假“四小票”案件呈上升趋势。从本案检查情况来看,受票企业都属正常经营,但取得假票注明的税金不能抵扣,已抵扣的税款要追缴入库,企业损失较大。作为税务部门,一方面要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打击偷税等犯罪行为,保证国家的税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威部门应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既符合国情,又便于操作的有关用废、运输、收购等方面的一些政策,政策应具有前瞻性,不能以堵漏为主。
2、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加强事前辅导,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3、纳税人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要加强政策学习,及时了解政策;另一方面应坚持合法经营,对上门推销货物,介绍购货等应摸清情况,确定其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